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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21 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一、法的形式
法人 | 內容 | 說明 |
一、應當具備的條件 | 1.依法成立。 | |
2.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 |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 |
3.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
4.有法定代表人。 | 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 |
2)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 ||
3)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 ||
二、分類 | 1、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 1)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
2)營業執照簽發的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 ||
2、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 1)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 |
2)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 ||
3、特別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