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規》第九章2024年狂考12分,是通關關鍵!本文精準提煉該章8個核心高頻考點,涵蓋高頻命題點與易錯難點。備考時間緊?鎖定這些精華考點,助你高效掌握法規基礎,輕松拿下高分值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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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建《法規》歷年分值分布情況
一建《法規》第九章共5個小節,各小節在歷年考試中的分值分布和重要程度有所不同。下面為大家羅列了各節重要考點和歷年分值占比等,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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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建《法規》第九章核心考點
考點1、勞動合同訂立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④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1)勞動合同的形式
①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②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③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④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2)試用期
①【口訣】313/126 (合同期/試用期對應)
②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④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考點2、勞動合同的效力
(1)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②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2)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確認與法律后果
①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②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己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考點3、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1)勞動合同的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法定解除
隨時解除 (勞動者有過錯) |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 ,營私舞弊 ,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 26 條第 1 款第 1 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訂立的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預告解除 (勞動者無過錯) | 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 ,可以解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協商 ,未能變更勞動合同的 |
2)勞動者單方法定解除
預告通知解除 | 勞動者提前30 日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提前3 日) |
隨時通知解除(單位有法定過錯) |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 26 條第 1 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無通知解除(立即解除) |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
(2)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①勞動合同期滿的;
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④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經濟補償】
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合法解除:支付補償金N,違法解除:支付賠償金2N)
(1)月工資=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高于當地職工月工資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最高不超12年)
(2)工作年限
①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②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③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考點4、勞動用工管理
(1)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2)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
①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②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
考點5、勞動保護
(1)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①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②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③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2)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1)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①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夜班工作和加班加點工作
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③進行定期身體健康檢查
2)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
考點6、工傷認定與程序
認定 |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視同 |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 ,因戰、因公負傷致殘 ,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 ,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
(2)工傷認定程序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2)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3)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5)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考點7、工傷保險的特征
(1)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被保險人為與該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2)工傷保險所遭受的風險是職業傷害和危險
(3)工傷保險是一種強制性保險
(4)工傷保險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應的
(5)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工傷醫療待遇 |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2)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
工傷致殘待遇 |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
工傷致死待遇 | (1)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①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
考點8、勞動爭議
不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 |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對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
勞動爭議解決方式 | 1、調解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2)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一般不公開進行,但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調解的除外 (4)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 (5)調解協議生效后,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6)達成調解協議后,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一般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對方執行,而只能依法申請仲裁 2、仲裁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2)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 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3)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 ,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 1 年內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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