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兩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的情形是()。
A.兩個項目的發包人是同一單位
B.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停工超過3個月
C.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正在辦理工程結算
D.建造師同時具有兩個專業的執業資格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C選項(2)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B選項錯誤:3個月不超過120天,并且需要建設單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