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甩項竣工的,應如何處理?
答: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72、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進行工程驗收的應受到什麼處罰?
答:國務院第279號即《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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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近幾年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頒布過哪些法律、法規和規章?
答:(1)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
(2)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
(3)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4)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頒布的第80號令即《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74、《合同法》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有哪些規定?
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75、《建筑法》對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圍和保修期限有什麼規定?
答:《建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76、承包人按什麼規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答: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考 試大/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77、質量保修書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78、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最低保修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答: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79、對屋面防水及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最低保修期是怎樣規定的?
答;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80、對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的最低保修期是怎樣規定的?
答: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