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質量政府監督的職能
(1)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我國《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專門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行使監督職能,其目的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證建設工程的使用安全及環境質量。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2) 各級政府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是國家、地方和各專業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法律、法規及各類規范和強制性標準。
(3) 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能包括兩大方面:來源:考試大
● 一是監督工程建設的各方主體(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設計勘察單位和監理單位等)的質量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各項制度的規定;來源:考試大
● 二是監督檢查工程實體的施工質量,尤其是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專業設備安裝等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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