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質量事故按照造成損失的嚴重程度可分為:一般質量事故(5000元≤經濟損失<5萬元,或影響使用功能或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嚴重質量事故(5萬元≤經濟損失<10萬元,或嚴重影響使用功能或工程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或事故性質惡劣或造咸2人以下重傷的)、重大質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報廢;或由于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及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的情況之一)。
(3)質量事故按照事故責任可分為:指導責任事故和操作責任事故。
(4)質量事故按產生的原因可分為:技術原因引發的質量事故、管理原因引發的質量事故以及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質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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