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版《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內容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增加和刪減的法律具體包括:
(1)增加了部分法律
這種增加又分為兩種情況:
1)增加了部分現行的法律
所以增加部分現行的法律,主要是考慮到這部分法律對于工程建設從業人員而言也是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的,可以從不同的側面規范其建設行為。
這種情況增加的法律有:《憲法》、《產品質量法》。
2)增加了部分新頒布的法律
在新頒布的法律中,有幾部法律與工程建設密切相關,所以將其收錄進來。這些法律的收錄,對于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法律體系具有積極意義。
這種情況增加的法律有:《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物權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刪減了部分法律
這種刪減也分為兩種情況:
1)由于法律被廢止而刪減
法律被廢止就意味著其已經不再是法律,自然要予以刪減。
這種情況刪減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2)由于法律被修訂而刪減
修訂的法律盡管依然是法律,但是其中的部分內容已經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必須刪減的。但是,刪減的只是部分的法條或者文字。
這種情況刪減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