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
考點 1:法的具體形式(共七類)
我國法的形式分類:在我國,習慣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主體 名稱 效力層級
法 憲法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憲法至上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新法優于舊法
法律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法
規 行政法規 國務院 **條例
地方性法規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 **省/市**條例
章 部門規章 國務院部委 **辦法/規定
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人民政府 **省/市**辦法/規定
國際條約 XX 公約、條約、協議、憲章、盟約
考點 2: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
①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制定機關裁決)
②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
決;(制定機關裁決)
③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制定機關裁決)
④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共同
上級機關裁決)
⑤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
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
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制衡原則)
⑥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
決
考點 3: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1、不動產登記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3)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
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4)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
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 90 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2、動產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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