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考試大/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合同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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