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行政復議保護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爭議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根據《行政復議法》第6條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的情形通常包括:
1.行政處罰,即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2.行政強制措施,即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采集者退散
3.行政許可,包括: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以及當事人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等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4.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5.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采集者退散
二、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下列事項應按規定的糾紛處理方式解決,而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1.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務員法》等)提起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處理,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爭議進行的調解、勞動部門對勞動爭議的調解、公安部門對治安爭議的調解等,當事人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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