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質量保修書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2、保修期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來源:考試大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采集者退散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3、保修范圍
一般來說,屬于施工單位保修范圍的應當是由于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所謂質量缺陷,是指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但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施工單位不承擔保修責任*:
(1)使用不當;(2)第三方責任;(3)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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