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規定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的法定要件:一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二是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危害;三是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力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對于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效力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l)代位權行使所產生的費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債務人予以返還,也即該項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
2)原債務人拒絕受領。在債務鏈中,如果原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原債務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拒絕受領時,則債權人有權代原債務人受領。但在接受之后,應當將該財產交給原債務人,而不能直接獨占財產。然后,再由原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其債務。如原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請求強制履行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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