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法規新考點: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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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頁:練習題及答案
知識點四 建設工程刑事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
(一)《刑法》的內容
《刑法》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4)驅逐出境。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應當承擔的刑事處罰
《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減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應當承擔的刑事處罰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條、第135條對對,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串通投標罪應當承擔的刑事處罰
《刑法》第223條規定,投保人相互串通投保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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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小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