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法規新考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
知識點五聯合體投標的規定
(一)聯合體投標的特點
聯合投標有如下特點:1、聯合體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投標人組成,參與投標是各方的自愿行為;2、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3、聯合體各方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中標后,招標人與聯合體各方共同簽訂一個承包合同,聯合體各方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4、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與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二)聯合體的資格條件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三)聯合體投標應當簽訂協議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過程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聯合體投標保證金
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招標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一)聯合體投標的特點
聯合投標有如下特點:1、聯合體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投標人組成,參與投標是各方的自愿行為;2、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3、聯合體各方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中標后,招標人與聯合體各方共同簽訂一個承包合同,聯合體各方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4、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與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二)聯合體的資格條件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三)聯合體投標應當簽訂協議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過程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聯合體投標保證金
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招標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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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小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