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法規新考點: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知識點二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的規定
(一)危險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二)根據不同施工階段等應當采取哪些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三)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安全衛生要求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用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四)對施工現場周邊的安全防護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建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五)危險作業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七)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等的安全使用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未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查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一)危險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二)根據不同施工階段等應當采取哪些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三)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安全衛生要求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用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四)對施工現場周邊的安全防護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建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五)危險作業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七)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等的安全使用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未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查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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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小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