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第一章、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共有九小節內容,2017~2019年考核分值平均在18分左右。本文對該章節所介紹的內容中易錯知識點進行列表式對比,以幫助各位進行區分與掌握。以下是具體內容:
1. 法的形式(共七類)
法律形式 | 名稱特征 | 制訂主體 |
憲法 | 憲法 | 全國人大 |
法律 | XX法,民法總則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
行政法規 | XX條例 | 國務院 |
部門規章 | XX規定、辦法、實施細則 | 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行政管理直屬機構 |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 XX地方XX條例 | 省級及設區的市人大及常委會 |
地方政府規章 | XX地方XX規定、辦法、實施細則 | 省級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
國際條約 | XX公約、條約、協議、憲章、盟約 | - |
2. 需要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
情況 | 處理 | ||
同一機關制訂 | 新VS舊 | 按新的 | |
特別VS一般 | 按特別的 | ||
新的一般VS舊的特別 | 誰制訂誰裁決 | ||
不同機關制訂 | 不同體系/外部沖突 (尊重權力機關) | 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沖突 | 國務院認為應適用地方法規,即適用 |
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 |||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規不一致時 | 由全國人民大常委員裁決 | ||
同體系內/內部沖突 (領導決定) | A部門規章與B部門規章沖突 | 國務院裁決 | |
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沖突 |
3. 法人的分類
法人 | 內容 | 法人資格的取得 |
營利法人 |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業法人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 營業執照(登記)簽發日 |
非營利法人 | 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 需登記的,從登記之日; 不需登記的,從成立之日 |
特別法人 | 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 成立之日 |
4. 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關系
項目經理部 | 項目經理部不具備法人資格,而是施工企業根據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而組建的非常設的下屬機構 |
項目經理根據企業法人的授權,組織和領導本項目經理部的全面工作 | |
項目經理 | 受企業法人的委派,對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一種施工企業內部的崗位職務 |
無論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還是法定代表人,其授權行為的法律后果都由企業法人來承擔 |
5.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和終止
設立 |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設工程活動。 《建筑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一般代理行為無法定的資格要求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
終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的終止。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主要是第(1)、(2)、(5)三種情況。 |
6. 無權代理
概念 | 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 |
項目 | 自始未經授權 超越代理權 代理權已終止 |
后果 | 被代理人予以追認,則轉化為有權代理 被代理人不予追認,則為無權代理,責任由無權代理人承擔 |
特例 |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 |
7. 表見代理
概念 | 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的行為 |
性質 | 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但是有效代理 |
構成三要素 | 須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行為人本人存在過失 相對人為善意 |
后果 | 代理行為有效,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被代理人在承擔責任后,可向無權代理人追償 |
特例 | 相對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卻與行為人實施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無效(相對人不是善意) |
8.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三類
所有權 | 對自己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四項) | ||
用益物權 (4個) | 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三項) | ||
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4個) | |||
擔保物權 (3個) | 對他人的物的優先受償權 | ||
抵押權 | 不轉移占有 | 約定(需對方同意) | |
質權 | 轉移占有 | 約定(需對方同意) | |
留置權 | 轉移占有 | 法定(無需對方同意) |
9. 物權效力
不動產物權 | 登記生效主義 | 自登記時設立,不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
特殊1:地役權 | 登記對抗主義 | 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可不登記,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特殊2:依法屬國家自然資源 | 可以不做所有權登記 | |
動產物權 | 交付主義 | 自交付是生效 |
特殊情況: 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企業動產 | 登記對抗主義 | 自交付時生效,可以不登記,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10. 建筑物侵權
脫落、墜落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
倒塌 |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
因其他責任人原因倒塌的 | 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
拋擲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
11. 知識產權保護期限區分
種類 | 內容 | 期限 | 起點 | 展期 |
專利權 | 發明創造 | 發明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10年 | 申請日 | 不予展期 |
商標權 | 注冊商標 | 10年 | 核準注冊日 | 可以展期 |
著作權 | 文學、藝術、科學作品、計算機軟件 | 自然人:作者終生及死后50年;單位:首次發表后50年 | 作品完成日 | 不予展期 |
12. 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 | |||
類別 | 作者 | 著作權歸屬 | 示例 |
單位作品 | 單位 | 完全歸單位 | 招標文件、投標文件 |
第一類職務作品 | 職工 | 歸作者[作者所在單位有有限使用權] | ①主要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②由單位承擔責任的,是第二類職務作品 |
第二類職務作品 | 作者有署名權,其他權利歸作者所在單位 | ||
委托作品 | 受托人 | 通過合同約定,無約定,推定為歸受托人 | 勘察設計文件 |
13. 擔保范圍與期間
有約 |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 | |
保證方式 | 依約 | 連帶保證 |
保證期間 | 按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 | |
擔保范圍 | 全部債務(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 |
14. 同一財產向2個以上人抵押的,清償順序
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 | ①按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 ②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
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 | ①如果抵押物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順序清償; ②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③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
15. 定金
定金罰則 | (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2)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相關規定 | (1)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
16. 建設工程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民~民) | 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 |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礙;③消除危險;④返還財產;⑤恢復原狀;⑥修理、重作、更換;⑦繼續履行;⑧賠償損失⑨支付違約金⑩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
行政責任 | 行政處罰 (官~民) | ①警告、②罰款、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④責令停產停業;⑤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行政處罰等 |
行政處分 (官~官) |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 |
刑事責任 (國家~罪犯) | 主刑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
附加刑 | 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
17. 工程責任對比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重大責任事故罪 |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單位犯罪(處罰直接責任人) | 自然人犯罪 | 單位犯罪 [處罰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
永久工程(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偷工減料、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失控) | 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違章炒作或違章指揮、強令作業 ) | 臨時工程、臨時設施 (單位安全保障體系失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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