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考試考點相對靈活,需要對法律法規進行理解。采用思維導圖的方式對相關法律知識進行梳理,建立知識體系框架,理解其內涵,深入淺出式的理解記憶,方法更適用,使人思路趨于清晰且具有導向性。
以下我們采用思維導圖對建設工程法律體系這一節具體內容進行剖析。
【思維導圖】
結合思維導圖我們再對知識內容進行細化,此處采用核心關鍵句的形式進行闡述。
【核心關鍵句】
1、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是由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構成。
2、我國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在我國,習慣法、宗教法、判例法不是法的形式。
3、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根本法,是我國最高法律形式。
4、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5、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以及依據相關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6、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7、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有不相抵觸前提,須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由批準機關備案)。
8、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9、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須報國務院備案)。
10、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11、憲法至上;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
12、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13、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14、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岀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15、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30日內依照有關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