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科目,其考試用書所涉及的八章內容中,難度較大的當屬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這最后一章的內容。通常來說,初學者對該部分專業內容的學習比較難以理解,第一遍聽下來似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對于非法學專業的二建考生來說,要在短時間內掌握在高等教育教學體系中開設多門專業課程的解決糾紛的如民事訴訟制度、仲裁制度等諸多法律制度,幾乎是不可能的。其實,結合該部分內容歷年試題的考核特點,對相關核心知識點進行總結性的歸納匯總,有的放矢,想要拿到這部分的分值也就不是難事了。
本篇就二建工程法規第八章第三節仲裁制度的相關內容進行提煉匯編,并以關鍵句的形式進行羅列,具體內容如下:
仲裁制度
1、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3、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仲裁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方式達成的仲裁意思表示無效。
5、“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6、當事人合同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7、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才能有效。
8、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是民事合同糾紛和財產糾紛,不包括勞動糾紛。勞動糾紛依照法定管轄,由相應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9、仲裁協議合法有效的,發生糾紛后,一方當事人只能向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不能就該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11、仲裁委員會對超出仲裁協議約定范圍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12、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機構只能由人民法院執行,不能協商約定。
13、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1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15、仲裁的當事人有權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16、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17、仲裁應當開庭審理,當事人也可以協議不開庭;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除非雙方協議公開。
18、仲裁程序中,申請人經書面通知拒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拒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裁決。
19、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0、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1、仲裁裁決執行的申請期間為2年,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問的最后1日起計算。
22、仲裁裁決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并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3、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