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級建造師考試中,各科目選擇題中均有一種出題形式頻繁的出現,長什么樣?
如下題所示:
2016年二建法規.關于人民法院管轄權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B.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移送上級人民法院直接管轄
C.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D.人民法院之問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報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直接管轄
此類題型,通常是問你“正確/錯誤的說法”是哪(幾)個選項,單項選擇題和多項選擇題都可進行類似命題,綜合性較強,選項出題點可能分散分布在考試用書上,而并非集中在一頁紙內容上。
應對此類考題,就《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科目特點來看,對相關核心知識點進行總結性的歸納匯總,整理成一句句正確的說法,對快速并正確解題是大有裨益的。
本篇就二建工程法規第八章第二節民事訴訟制度的相關內容進行匯編,具體內容如下:
1、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在實踐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往往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
2、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名譽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一般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管轄地(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屬于例外),即“原告就被告”原則。
4、第一審重大涉外民事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5、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6、房屋買賣糾紛適用專屬管轄,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7、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施工合同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8、除施工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等專屬管轄情況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5家)法院中選擇確定一家管轄法院,并只能在約定的法院起訴。
9、專屬管轄是排他性管轄,排除了訴訟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3類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繼承糾紛。
10、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任一法院起訴,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選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1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未提出管轄權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1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13、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須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若授權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視為訴訟代理人沒有獲得特別授權。
14、民事訴訟證據包括八種證據形式,按照證據證明力大小的排序分別是: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
15、對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錄音資料,只要不是“竊聽”或“侵害隱私”方式取得的,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6、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法院也可以主動實施證據保全,對證據固定和保護(查封扣押、拍照錄像、鑒定勘驗等)。
17、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10日。
18、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19、訴訟時效的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0、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問繼續計算。
21、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普通程序,采取合議庭制度。
23、訴訟程序中,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4、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5、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6、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人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