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考期臨近,此時需要開始對一些必背的知識點進行記憶?!督ㄔO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所涉及知識點多為法律規范中的條文,內容較多,全部進行記憶費時費力。本系列文針對法規考試核心考點重復考核次數高的特點,對往年試題考點進行匯編,并將各考點中的題點進行加粗標注。推薦收藏起來,并可利用碎片化的隨時進行熟悉記憶,著重記憶關鍵的題點以提有效率。以下是二建《法規》高頻考點精編第三篇主要內容。
41、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驗合格證明。
42、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4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44、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45、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6、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47、根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筑工地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48、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9、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50、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5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中規定,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1)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2)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
(3)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4)用于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漿的水泥;
(6)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7)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8)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他試塊、試件和材料。
52、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施工單位在隱蔽工程實施隱蔽前,應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53、建設工程監理
(1)監理需要旁站,即對工程中有關地基和結構安全的關鍵工序和關鍵施工過程,進行連續不斷地監督檢查或檢驗的監理活動,有時甚至要連續跟班監理;
(2)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依法需要實行監理的工程,必須依法委托單位進行監理;
(4)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54、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55、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56、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
57、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58、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交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59、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60、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才能有效。
61、合議仲裁庭審理的案件由三名仲裁員集體作出仲裁裁決。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62、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
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法規;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結論:部門規章不得設定任何行政許可)
6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64、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6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 條第5 項的規定(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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