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①公開、②公平、③公正和④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判斷題)
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第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注意:證監會和證監局,沒有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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