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5條 10日報告
第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應當于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2第23條 10日內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3 第56條 多選 會員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期貨交易所從事規定的交易、結算和交割等業務;
(三)使用期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四)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五)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4第65條 多選 全面會員與非結算會員的關系
第六十一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全員結算制度或者會員分級結算制度。
第六十二條 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均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
第六十三條 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期貨公司會員和非期貨公司會員組成。期貨公司會員按照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相關業務;非期貨公司會員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期貨公司業務。
第六十四條 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對會員結算,會員對其受托的客戶結算。
第六十五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結算會員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非結算會員不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
期貨交易所對結算會員結算,結算會員對非結算會員結算,非結算會員對其受托的客戶結算。
第六十六條 結算會員由交易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和特別結算會員組成。
全面結算會員、特別結算會員可以為與其簽訂結算協議的非結算會員辦理結算業務。交易結算會員不得為非結算會員辦理結算業務。
第六十七條 申請成為結算會員的,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批準的結算業務資格。
第六十八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結算會員資信和業務開展情況,限制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范圍,但應當于3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5第78條 多選 業務規模 發展計劃 潛在風險來決定風險準備金的規模
第七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手續費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戶存儲。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期貨交易所業務規模、發展計劃以及潛在的風險決定風險準備金的規模。
6第99條 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
第九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條件。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的理事長、副理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不得在任何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未經批準,期貨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員和非會員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貨交易所會員單位及其他與期貨交易有關的營利性組織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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