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解析】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批準。
4.× 【解析】期貨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5.√
6.× 【解析】期貨交易所因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而解散的,由中國證監會批準。
7.× 【解析】清算組制訂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8.×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在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中,有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9.× 【解析】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10.× 【解析】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理事會的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11.×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12.√
13.× 【解析】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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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解析】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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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解析】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設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
20.√
21.× 【解析】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
22.× 【解析】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董事會秘書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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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解析】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任免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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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56條第(四)項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可以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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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63條規定,非期貨公司會員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期貨公司業務。
33.√
34.× 【解析】結算會員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非結算會員不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
35.× 【解析】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對結算會員結算,結算會員對非結算會員結算,非結算會員對其受托的客戶結算。
36.×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66條第2款規定,全面結算會員、特別結算會員可以為與其簽訂結算協議的非結算會員辦理結算業務。
37.× 【解析】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結算會員資信和業務開展情況,限制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范圍,但應當于3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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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解析】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只向結算會員收取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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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71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接受可流通的國債充抵保證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過該有價證券的有效期限。
44.× 【解析】國債充抵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國債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較低的收盤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45.× 【解析】期貨交易的相關虧損、費用、貨款和稅金等款項,應當以貨幣資金支付,不得以有價證券充抵的金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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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解析】期貨交易所應當編制并及時公布的交易情況報表不包括日報表。
四、綜合題
1.B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78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手續費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因此,該期貨交易所應提取的風險準備金為1000萬元。
2.C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73條規定,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金額不得高于以下標準中的較低值:(1)有價證券基準計算價值的80%;(2)會員在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
3.A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國債充抵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國債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較低的收盤價為基準計算價值。期貨法律法規第九章關于發布《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第九章關于發布《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
◆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的相關規定
◆相關監督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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