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章《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有關數字規定
一、向監管機構報告的有關數字規定
首席風險官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___10個工作日_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季度工作報告。(28)首席風險官應當在每年__1月20日__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報告。(28)
二、任職資格的有關數字規定
首席風險官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__2年__內,任何期貨公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29)
三、其他有關數字規定
首席風險官開展工作的工作底稿和工作記錄應當至少保存__20年__。(12)
首席風險官提出辭職的,應當提前__30日__向期貨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并報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18)
首席風險官連續__2次__不參加培訓,或者連續___2次_培訓考試成績不合格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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