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綜合評估操作要求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的實施辦法,對自然人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和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適當性綜合評估,評估其是否適合參與金融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綜合評估情況填寫“金融期貨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表”(見附件),期貨公司會員總部審核人、營業部負責人或其授權人、開戶復核人、開戶經辦人和投資者應當在綜合評估表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條
綜合評估滿分為100分,其中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誠信狀況的分值上限分別為15分、20分、50分、15分。
對于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情況在該投資者綜合評估總分中扣減相應的分數,扣減分數不設上限。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要求投資者對綜合評估各項指標提供證明材料,未能提供證明材料的項目評分為零。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綜合評估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含)的投資者申請開立交易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