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
141.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處理;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第三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強行平倉數額應當與期貨公司或者客戶需追加的保證金數額基本相當。因超量平倉引起的損失,由強行平倉者承擔。
142.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剔貨公司允許客戶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143.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處理;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脊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144.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依法或依交易規則強行平倉發生的費用,由被平倉的期貨公司承擔;期貨公司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有過錯的客戶追償。本案中,寧某有過錯,期貨公司有權向其追償。
145.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向客戶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客戶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146.A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提倡同業公平競爭,嚴禁期貨從業人員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采用虛假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方式進行自我夸大或者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名譽;(二)貶低或詆毀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從業人員;(三)采用明示或暗示與有關組織具有特殊關系的手段招徠投資者,或利用與有關組織的關系進行業務壟斷;(四)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投資者代理人或介紹人返還傭金;(五)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經營成本或行業自律標準收取手續費;(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147.ABC【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三七至四十條規定,協會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或者本準則的期貨從業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紀律處分:(一)訓誡;(二)公開譴責;(三)暫停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個月至12個月;(四)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五)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永久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148.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四十二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受到紀律懲戒的,協會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資格數據庫。
149.A【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四十四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對協會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訴委員會申訴,申訴委員會做出的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150.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四十三條規定,從業人員受到訓誡、公開譴責和暫停從業人員資格的紀律懲戒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專項后續職業培訓。
151.A【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四十六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執業行為,需要中國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的,協會應當及時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152.C【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挪用客戶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
153.ABD【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后,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做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154.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期貨交易所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1.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2.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3.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4.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5.合并、分立或者解散;6.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155.C【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未經批準,擅自辦理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事項的;2.允許會員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3.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或者違反規定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的;4.違反規定收取金,或者挪用保證金的;5.偽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6.未建立或者未執行當日無負債結算、漲跌停板、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的;7.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8.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