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機構投資者
1.特殊單位客戶和一般單位客戶
在我國金融期貨市場上,將機構投資者區分為特殊單位客戶和一般單位客戶。
(1)特殊單位客戶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社會保障類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需要資產分戶管理的單位客戶,以及交易所認定的其他單位客戶。
(2)一般單位客戶是指特殊單位客戶以外的機構投資者。
2.專業機構投資者和普通機構投資者
在我國股票期權市場上,將機構投資者區分為專業機構投資者和普通機構投資者。
(1)專業機構投資者包括:①商業銀行、期權經營機構、保險機構、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專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②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養老基金、企業年金、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銀行及保險理財產品,以及由第一項所列專業機構擔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資資產;③監管機構及本所規定的其他專業機構投資者。
(2)普通機構投資者是指專業機構投資者以外的機構客戶。
3.產業客戶機構投資者和專業機構投資者
根據機構投資者是否與期貨品種的現貨產業有關聯,機構投資者可分為產業客戶機構投資者和專業機構投資者。
4.對沖基金和商品投資基金(期貨市場的主要機構投資者)
A、對沖基金
對沖基金,又稱避險基金,最初是規避和化解轉移證券投資風險,現在是利用各種金融衍生品的杠桿效應,承擔高風險,追求高收益。一種集合投資。美國的對沖基金以有限合伙制為主——一般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人出資。
共同基金,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二者區別:
(1)對沖基金并不需要在美國聯邦投資法下注冊,而共同基金則受到監管條約的限制;
(2)共同基金投資組合中的資金不能投資期貨等衍生品市場,對沖基金可以。共同基金可以以套期保值身份參與期貨交易。
B、商品投資基金
一些投資者將資金集中起來,委托給專業的投資機構,并通過商品交易顧問(CTA)進行期貨和期權投資交易,投資者承擔風險并享受投資收益的一種集合投資方式。與共同基金在集合投資方面存在共同之處,明顯差異是商品基金專注于投資期貨和期權合約。
(1)商品基金經理(CPO):主要管理人,基金設計和運行決策者,選擇基金發行方式等
(2)商品交易顧問(CTA):向他人提供買賣期貨期權合約知道或建議,或以客戶名義進行操作的自然人或法人。CTA受雇于CPO。
(3)交易經理(TM):挑選CTA,監事交易活動,控制風險;
(4)期貨傭金商(FCM):與我國期貨公司類似,為CTA進入各交易所提供途徑,負責執行CTA發出的交易指令,管理期貨頭寸的保證金。許多FCM同時也是CPO或TM。
(5)托管人。
商品基金和對沖基金的區分:
(1)商品基金的投資領域小得多,投資對象主要在交易所的期貨和期權,不涉及股票債券和其他金融資產
(2) 組織形式上商品基金運作比對沖基金規范、透明、風險相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