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公告(第3號)
2015年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公告(第3號)
在《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框架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確定了兩地證券、期貨及基金從業人員資格互認的具體安排。
按照上述安排,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指擁有有效的內地證券、期貨或基金執業資格的中國公民)通過由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主辦、中國證券業協 會承辦的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香港資格考試”)卷一(基本證券及期貨規例)、卷二(證券規例)、卷六(資產管理規例)、卷十六(保薦 人(代表)) ,并符合香港證監會所列的發牌條件,即可申請相關牌照。通過上述相關考試,并持有內地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將被視作符合香港負責人員的行業資格;持有內地一 般的執業資格,將被視作符合香港代表的行業資格。
現將2015年第三次香港資格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時間及地點:
考試時間(卷一、二、六、十六):2015年10月17日
第二次考試考試時間 |
考試場次科目 |
14:00—15:30 |
卷一《基本證券及期貨規例》 |
16:00—17:00 |
卷二《證券規例》、卷六《資產管理規例》、 |
考試地點:北京、上海、深圳、西安、武漢
二、報名日期及費用:
(一)報名時間:
第三次考試報名時間為8月31日—9月24日;
報名費用:
卷一報名費用為人民幣845元;
卷二、卷六、卷十六報名費用為每卷人民幣880元;
符合報考資格的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可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進行網上報名,并按指定的方式及時間繳納報名費用。
三、報考資格
報考香港資格考試的考生必須為中國公民,并擁有有效的內地證券、期貨或基金執業資格,即擁有由:
1.中國證券業協會頒發的有效執業資格;或
2.中國期貨業協會頒發的有效執業資格;或
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頒發的有效執業資格;或
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的有效證券、期貨或基金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報考考生需對其所提交的報考資料及是否符合報考資格的真實性負責。
四、考試形式及合格線
考試形式為閉卷機考。
卷一考試時間90分鐘,共60道單項選擇題,每道題目分數相同,合格分數為70%。
卷二、卷六、卷十六考試每卷時間60分鐘,共40道單項選擇題,每道題目分數相同,合格分數為70%。
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 (資格考試)成績可用于申請香港證監會的牌照,有效期為3年。即考生在3年內須通過卷一+卷二/卷六/卷十六才可申請香港證監會的牌照(即證券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的負責人員/資產管理負責人員/保薦人*)。
所有資格考試的考卷(包括卷一、二、六及十六)沒有通過考試的次序,考生可按自己的需要報考不同的考卷,即卷二、六及十六的考試可在未通過卷一的情況下直接報考。
*申請為保薦人(代表)除須通過相關考卷外,申請人還須維持作為香港證監會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人士。
有關申請香港證監會牌照的詳情可瀏覽香港證監會網址。
五、背景資料:
關于香港證券及期貨業的發牌制度及CEPA下的資格相互認可的有關規定: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單一發牌制度有十種類別的受規管活動。每位持牌人或注冊人士只需根據單一牌照或注冊,便可從事不同類別的受規管活動。該十類受規管活動如下:
受規管活動類別 |
受規管活動 |
類 |
證券交易 |
第二類 |
期貨合約交易 |
第三類 |
杠桿式外匯交易 |
第四類 |
就證券提供意見 |
第五類 |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
第六類 |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第七類 |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
第八類 |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
第九類 |
提供資產管理 |
第十類 |
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
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在香港申請牌照(通過卷一考試后),應按照下列對照表(摘錄自香港證監會網頁)被視作已擁有與其當前執業資格相應的香港認可行業資格:
內地執業資格 |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規管活動 |
證券執業資格 |
證券交易 |
證券執業資格 |
就證券提供意見 |
證券執業資格 |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期貨執業資格 |
期貨合約交易 |
期貨執業資格 |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
基金執業資格 |
提供資產管理 |
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可參考以下表列,了解有關香港證監會受規管活動之代表及/或負責人員之發牌申請的香港監管架構的考試。
職位 |
受規管活動 |
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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