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法于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共分為十三個章節,一百五十五條法則。關于后續期貨考試是否考察本法將以協會公告為準,在協會未出公告之前考試內容還是以教材內容為準。以下是第三章(期貨結算與交割)內容,考生可以提前了解一下,供各位考生參考!【超全資料包】【組隊打卡】【題庫會員免費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三章(期貨結算與交割)
第三十九條 期貨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在期貨交易場所規定的時間,期貨結算機構應當在當日按照結算價對結算參與人進行結算;結算參與人應當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的結算結果對交易者進行結算。結算結果應當在當日及時通知結算參與人和交易者。
第四十條 期貨結算機構、結算參與人收取的保證金、權利金等,應當與其自有資金分開,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在期貨保證金存管機構專戶存放,分別管理,禁止違規挪用。
第四十一條 結算參與人的保證金不符合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規則規定標準的,期貨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通知結算參與人在規定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結算參與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通知期貨交易場所強行平倉。
交易者的保證金不符合結算參與人與交易者約定標準的,結算參與人應當按照約定通知交易者在約定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交易者未在約定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按照約定強行平倉。
以有價證券等作為保證金,期貨結算機構、結算參與人按照前兩款規定強行平倉的,可以對有價證券等進行處置。
第四十二條 結算參與人在結算過程中違約的,期貨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動用結算參與人的保證金、結算擔保金以及結算機構的風險準備金、自有資金等完成結算;期貨結算機構以其風險準備金、自有資金等完成結算的,可以依法對該結算參與人進行追償。
交易者在結算過程中違約的,其委托的結算參與人按照合同約定動用該交易者的保證金以及結算參與人的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完成結算;結算參與人以其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完成結算的,可以依法對該交易者進行追償。
本法所稱結算擔保金,是指結算參與人以自有資金向期貨結算機構繳納的,用于擔保履約的資金。
第四十三條 期貨結算機構依照其業務規則收取和提取的保證金、權利金、結算擔保金、風險準備金等資產,應當優先用于結算和交割,不得被查封、凍結、扣押或者強制執行。
在結算和交割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于擔保履約和交割的保證金、進入交割環節的交割財產。
依法進行的結算和交割,不因參與結算的任何一方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而中止、無效或者撤銷。
第四十四條 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者應當通過實物交割或者現金交割,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
在標準化期權合約規定的時間,合約的買方有權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標的物,或者按照約定進行現金差價結算,合約的賣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標準化期權合約的行權,由期貨結算機構組織進行。
第四十五條 期貨合約采取實物交割的,由期貨結算機構負責組織貨款與標準倉單等合約標的物權利憑證的交付。
期貨合約采取現金交割的,由期貨結算機構以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劃付持倉雙方的盈虧款項。
本法所稱標準倉單,是指交割庫開具并經期貨交易場所登記的標準化提貨憑證。
第四十六條 期貨交易的實物交割在期貨交易場所指定的交割庫、交割港口或者其他符合期貨交易場所要求的地點進行。實物交割不得限制交割總量。采用標準倉單以外的單據憑證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實物交割的,期貨交易場所應當明確規定交割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七條 結算參與人在交割過程中違約的,期貨結算機構有權對結算參與人的標準倉單等合約標的物權利憑證進行處置。
交易者在交割過程中違約的,結算參與人有權對交易者的標準倉單等合約標的物權利憑證進行處置。
第四十八條 不符合結算參與人條件的期貨經營機構可以委托結算參與人代為其客戶進行結算。不符合結算參與人條件的期貨經營機構與結算參與人、交易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參照本章關于結算參與人與交易者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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