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的基本類型
(一)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進一步分為兩大模式:登記/交付生效主義(債權形式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債權意思主義),其依據是公示方式的不同。我國立法原則上采用登記/交付生效主義模式,例外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模式。
1.原則:登記/交付生效主義
基于法律行為(主要指合同行為)的物權變動,必須以該法律行為的有效為前提,否則物權不發生變動。該模式稱為“債權形式主義”。
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簡化為:有效合同+登記=不動產物權變動。
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是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
簡化為:有效合同+交付=動產物權變動。
對于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仍然遵循交付生效主義原則,但其還有一項特殊規則,即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要件。
簡化為:有效合同+交付=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登記>第三人。
(1)不動產物權變動
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屬于一般規定。
地役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屬于例外情形,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僅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豁免登記。
《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注意,不動產登記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第139條);不動產抵押權自辦理抵押登記時設立(物權法第187條)。
權利質權的設立仍適用于這一原則: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動產物權變動
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屬于一般規定。
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交付仍然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但登記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要件)。
動產抵押權不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僅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注意,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第224條)。
2.例外
登記對抗主義:三種物權類型——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動產抵押權。
登記對抗主義,又稱債權意思主義,是指導致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合同)生效后,物權即為設立,無需公示方式(登記或交付)作為生效要件;但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合同生效乃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這一設立債權的意思),所以這一模式又被稱為意思主義;由于登記僅為對抗要件,所以這一模式又被稱為登記對抗主義。
簡化為:合同生效=物權變動+登記>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