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
甲因涉嫌挪用公款被逮捕,若甲已委托屈某作為他的律師,則在此階段,屈某有權做哪些工作?
A.與甲會見和通信,但需偵查機關批準
B.為甲申請取保候審
C.向偵查機關了解甲涉嫌的罪名
D.在甲被羈押超過偵查羈押期限時,要求偵查機關變更強制措施
【正確答案】 BCD
【答案解析】 詳見《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75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刑訴執行解釋》第68條:“被羈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后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意,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依此,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涉嫌的罪名、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并可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等。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的不同階段享有的權利,應當分階段分情形把握這些規定。考試大整理
(1)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主要職責或者說主要工作是: ①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③對于公檢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本法第75條的規定同樣也適用于偵查階段);④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⑤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對此,應當注意區分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或者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的律師具有不同的職能和不同的訴訟權利。如本法第36、37條的規定是針對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的訴訟活動而非偵查階段的活動。
(2)注意涉及國家秘密的刑事案件與其他刑事案件對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律師的訴訟行為有不同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不僅需要偵查機關的批準,而且被聘請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也需要經過偵查機關的批準。根據《刑訴48條》第11條的內容,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經過批準。考試大整理
(3)對于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盡快安排。《刑訴 48條》第11條規定,一般情形下應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但對于下列特殊案件,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另外,根據該《規定》第12條,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但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檢察機關、法院不得派員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