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上廁所,將不滿1歲的女兒放在外邊靠著籬笆站立,剛進入廁所,就聽到女兒的哭聲,急忙出來,發現女兒倒地,疑是站在女兒身邊的4男孩乙所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兒,一手用力推乙,導致乙倒地,頭部剛好碰在一塊石頭上,流出鮮血,并一動不動。甲認為乙可能死了,就將其抱進一個山洞,用稻草蓋好,正要出山洞,發現稻草動了一下,以為沒死,于是拾起一塊石頭猛砸乙的頭部,之后用一塊磨盤壓在乙的身上后離去。案發后,經法醫鑒定,甲在用石頭砸乙之前,乙已經死亡。依此情況,甲的行為構成何罪?
A.過失致人死亡罪
B.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既遂)數罪
C.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未遂)數罪
D.故意殺人罪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甲過失致乙死亡,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又發現稻草動了一下,以為乙沒死,即產生殺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塊石頭猛砸乙的頭部,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對象不能犯的未遂。D選項是因果關系錯誤的解決方式,因果關系的錯誤不影響犯罪構成。因果關系錯誤的一般情況是第一個行為是故意行為,第二個行為是過失行為,第二個行為實現了第一個行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個行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認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個行為是過失行為,過失行為是沒有犯罪目的的,因而這里也不存在因果關系錯誤的問題。由于行為人的認識錯誤,又故意實施了第二個行為,實際上第二個行為無法既遂(對象不能犯)。第二個行為是主體對客體認識的錯誤,成立故意殺人的未遂。第一個行為和第二個行為之間是互相獨立的關系,因而認定為數罪。所以最后的正確選項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未遂)數罪。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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