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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二考前預測試題(含答案解析)

來源:233網校 2011年9月16日
導讀: 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二考前預測試題,分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 、不定項選擇題,含參考答案及解析。
  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二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考點]共犯
   [答案及解析]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共犯論處。”而C項的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根據《刑法》第414條的規定,只能由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題依據共犯理論也能理解。
   2.[考點]辯護人妨害作證罪
   [答案及解析] A。根據《刑法》第306條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的行為,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在本題中,辯護人王某編造了一份虛假證言交給陳某,該行為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因此,選項A的內容是正確的。
  根據《刑法》第307條的規定,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在本題中,陳某勸說李某作偽證,李某構成偽證罪,陳某的行為本來是偽證罪的教唆犯,但刑法把這種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教唆行為直接規定為妨害作證罪。因此,陳某的行為不是妨害作證罪的教唆犯而是該罪的實行犯。選項8的內容是錯誤的。
  李某向法庭作了偽證,其行為構成《刑法》第305條規定的偽證罪,不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幫助犯。因此,選項c的內容是錯誤的。
  陳小二是無罪釋放后在陳某指使下逃往國外的,而根據《刑法》第316條的規定,脫逃罪的主體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因此,陳小=不符合脫逃罪的主體特征,不構成脫逃罪,陳某的行為相應地也不構成脫逃罪的共犯。因此,選項D的內容也是錯誤的。
  綜上,本題答案是A。
   3.[考點]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節和既遂標準
   [答案及解析]D。(1)拐賣婦女、兒童罪,根據《刑法》第240條,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出賣為目的,對婦女、兒童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行為之一。甲以出賣為目的,將乙女拐騙至外地關押于地下室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構成拐賣婦女罪。第240條的罪名是選擇性罪名。只拐賣婦女的,應定拐賣婦女罪。根據《刑法》第240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在拐賣婦女過程中奸淫被拐賣婦女的,不再另行定強奸罪處罰,而是作為拐賣婦女罪的加重情節之一,有此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A項錯。
   (2)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遂標準。如前所述,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多種行為,其目的是出賣婦女、兒童,獲取暴利。但是,本罪的既遂不是以將婦女、兒童賣出或者財物已經到手為標準,而是以實施了前述六種行為之一為既遂標準。如果已著手實施其中任何一種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實施完畢,例如,正在對婦女實行引誘,立即被婦女識破而未能控制住該婦女,應視為本罪的未遂。B項錯。(3)《刑法》第242條規定了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乙女尚未被賣出,還在被拐賣的過程中,因而丙的行為不構成此罪,因此選項C不選。丙應該按照拐賣婦女罪的共犯處理。D項正確。
   4.[考點] 盜竊罪和妨害公務罪
   [答案及解析] B。甲盜竊乙公司的財物,已構成盜竊罪;甲在巡警丙等人的盤問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是妨害公務罪。甲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和妨害公務罪。不構成搶劫,是因為暴力不具有當場性。轉化搶劫的當場是指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現場以及被人追捕的整個過程與現場。甲盜竊時,并沒有被追捕。本題還涉及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理解。
   5.[考點]侵占罪
   [答案及解析] D。行為人必須具有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這是構成侵占罪的行為條件,如果行為人雖然有非法占有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埋藏物的行為,但一經要求其退還或者交出立即退還或者交出,則不構成本罪。
   6.[考點] 《刑法修正案(八)》
   [答案及解析] C。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4條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因此,A項錯誤。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7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因此,B項錯誤。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l2條的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因此C項正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l5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因此D項錯誤。
   7.[考點]數罪并罰
   [答案及解析] C。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以后,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并罰。
   8.[考點]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源:www.examda.com
   [答案及解析]C。《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388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故c項正確。
   9.[考點]徇私枉法罪
   [答案及解析] B。根據《刑法》第399條第t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根據《刑法》第94條,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A項,甲作為警察,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屬于“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情形,應該以徇私枉法論處。故A項正確。8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屬于刑事訴訟的一部分,乙法官為報復而在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加大趙某的賠償數額,致使趙某多付l0萬元,乙的行為屬于“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乙應當成立徇私枉法罪。B項錯誤。C項,鑒定人不屬于司法工作人員,故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C項正確。丙構成《刑法》第305條的偽證罪。D項,丁法官的行為同樣屬于“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構成此罪。D項正確。
   10.[考點]貪污罪
   [答案及解析] A。根據《軍事法院關于審理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規定,軍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盜竊自己經手、管理的軍用物資的,符合貪污罪的基本特征,以貪污罪論處,從重處罰。所以甲某利用司庫員的身份監守自盜,構成貪污罪,乙某構成貪污罪的共犯。
   11.[考點]刑法的管轄權
   [答案及解析] D。本題考察刑法的四個管轄權(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普遍管轄)的適用順序及適用條件。
   ①張三在中國領空實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第6條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中國刑法。應適用屬地管轄權。所以本項說法錯誤。
   ②屬于中國人在國外被侵害,根據《刑法》第8條的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應適用保護管轄權。本項說法錯誤。
   ③丙國人趙六在我國境內販毒,依據《刑法》第6條,應適用屬地管轄權。本項說法錯誤。
   ④王九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在中國領域外實施的犯罪,依據《刑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可知本項說法錯誤。故,本題答案為D。
   12.[考點] 因果關系認識錯誤中的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
   [答案及解析] B。行為人本來想實施兩個行為,來達到犯罪目的,但當其實施第一個行為后,就提前實現了自己所預想的犯罪結果。要認定這種行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關鍵在于行為人在實施第一行為時,是否已經著手實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結論,則應認定為故意犯罪既遂。在本題中,對于故意殺人行為而言,甲給乙吃藥的行為,顯然已經是著手,故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
   13.[考點]正當防衛
   [答案及解析] A。《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
  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對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實施的侵害行為,也可實施防衛。故A項正確。
   14.[考點]犯罪停止形態
   [答案及解析] B。從題中可以看出,甲沒有殺人的故意,僅有傷害的故意。雖然甲積極將乙送醫院治療,使乙痊愈出院,但是,作為故意傷害既遂標志的危害結果一輕傷已經出現。所以,甲構成故意傷害既遂。要認定犯罪中止,必須要具備“有效性”,即不能出現作為既遂標志的危害結果。
   15.[考點]共同犯罪考試大-中國教育考試門戶網站(www.Examda。com)
   [答案及解析] B。根據《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過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A項不是共犯。B項中甲與其夫構成共犯,這里還涉及特殊主體的理解問題,強奸一般認為是特殊主體的犯罪,主體應該是男性,沒有這種身份的婦女教唆、幫助他人強奸婦女同樣也能構成強奸罪的共犯。C項,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利用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不構成共同犯罪,C項不是共犯。D項,根據刑法基本理論,幫助犯屬于從犯,應當和主犯定同樣的罪名,適用同一法條定罪量刑,但是我國刑法分則將一些幫助犯分離出來,單獨定罪。D項丙根據《刑法》第307條第2款規定,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故其不成立共犯。
   17.[考點]單位犯罪
   [答案及解析]D。(1)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其中,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等。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也可能構成單位犯罪的主體,比如,它可以構成《刑法》第396條的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2)根據《刑法》第195條、200條的規定,信用證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包含單位。
   (3)根據《刑法》第387條的規定,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即國有單位,不包括集體單位。
   (4)單罰制是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不處罰單位。
  故,四個命題全錯,應選D。8.[考點] 緩刑
   [答案及解析]C。本題屬于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情況。對于新罪,只要犯的時間是在考驗期內,無論何時發現,均應撤銷緩刑。B項錯。由于發現盜竊罪時,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故對于盜竊罪不再追訴,所以,撤銷緩刑,執行詐騙原判刑罰即可。c項對。
   19.[考點] 自首
   [答案及解析] A。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自首和立功的解釋》)第1條規定,投案后又逃跑,被公安機關抓回的,不認為是自動投案,但逃跑后又自動投案如實交代的,前一逃跑行為不影響后一自首的成立。故A項正確,c項錯誤。8項屬于在案人犯交代同種罪行的坦白,如果交代不同種罪行,才以自首論;D項屬于協助抓獲同案犯的立功。
   20.[考點]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答案及解析] B。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李某故意駕車在鬧市區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觀上也不是過失,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1.[考點]偵查權的行使機關
   [答案及解析] A。《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225條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除公安機關享有偵查權外,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和監獄都享有一定的偵查權,故A項錯誤。
   22.[考點]法定代理
   [答案及解析] C。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有著獨立的訴訟地位。一般而言,法定代理人的訴訟行為,視為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但是法定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人承擔與其特定人身有關的訴訟義務。同時法定代理權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不是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故C項正確。
   23.[考點]級別管轄
   [答案及解析] D。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外國人犯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所以A項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解釋》)第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所以B項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l6條第l款規定,C項應為“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l5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刑事訴訟法解釋》第5條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D項正確。
   24.[考點]證人轉載自:考試大 - [Examda.Com]
   [答案及解析] A。《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6條第l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又依《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41條有關規定,證人是未成年人時可以不出庭作證。王某雖然年幼但作為初一學生,能夠辨別是非、正確表達,可以作證人。據此,本題正確答案為A。
   25.[考點] 逮捕
   [答案及解析] A。《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1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偵查部門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因有礙偵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并將原因寫明附卷;無法通知的,應當報告檢察長,并將原因寫明附卷。”
   26.[考點]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答案及解析] A。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知,附帶民事訴訟所處理的必須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精神損失賠償不包括在內,因此,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應受理。故A項正確。一27.[考點]強制人身檢查
   [答案及解析] B。《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據此,對被害人不能作強制檢查,但對犯罪嫌疑人可作強制人身檢查。
   28.[考點]不起訴決定
   [答案及解析] C。《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項。
   29.[考點]公開審理
   [答案及解析] D。《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由此可見,一審案件原則上應公開審理。第152條第2款規定:“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但必須注意的是,只有被告人為未成年人時才滿足該條件。由于本案只是被害人未成年,故不影響案件的公開審理。所以選D項。
   30.[考點]司法鑒定
   [答案及解析] A。《刑事訴訟法解釋》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鑒定結論,經質證后,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
   31.[考點]抗訴書的提出
   [答案及解析] A。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l款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
   32.[考點]上訴權
   [答案及解析] C。上訴主體,又稱上訴權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訴權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有權提起上訴的主體有: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近親屬;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注意的是,由于上述主體所處的訴訟地位不同,《刑事訴訟法》對他們的上訴權限作了不同的規定。因此A、B項錯誤,C項正確。至于D項,判決的上訴期限已過。
   33.[考點]死刑核準機關請訪問考試大網站http://www.examda.com/
   [答案及解析] C.《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74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項。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一律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4.[考點] 審判監督程序
   [答案及解析] C。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l款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發現已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35.[考點]執行死刑
   [答案及解析] C。《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A項、8項、D項正確,c項不正確,應選C項。
   36.[考點]刑罰的執行機關
   [答案及解析] B。《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
   2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于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項。 37.[考點]審理期限
   [答案及解析] C。《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09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6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但本案中是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這說明本案實際上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應為20天。故C項正確。
   38.[考點] 被告人審判前死亡的處理方式
   [答案及解析] A。《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76條第(9)項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不同裁判,對于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于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據此,本題正確答案為A項。
   39.[考點]地方規章備案
   [答案及解析] D。根據《立法法》第89條第(4)項規定,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故A、B、c項正確。同時,該條還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30日內報有關機關備案。故D項錯誤。
   40.[考點]行政訴訟被告
   [答案及解析] B。《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許可規定》)第5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許可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統一辦理行政許可的,當事人對行政許可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以對當事人作出具有實質影Ⅱ向的不利行為的機關為被告。所以B為正確選項。
   41.[考點]公務員處分制度
   [答案及解析]D。《公務員法》第58條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本題中張某受到記過處分,在處分期間絕對不能晉升工資檔次,A項錯誤。
  《公務員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因此,處分解除后,自動恢復原級別的說法錯誤,B項錯誤。《公務員法》第58條第2款規定,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l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因此,童某記大過處分的期間為18個月,而不是24個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l4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因此,D項正確。
   42.[考點]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
   [答案及解析] D。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才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A項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復雜的案件。”B、C項排除。《行政訴訟法》第l4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故D項說法正確。
   43.[考點]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答案及解析] C。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原告應當是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A項中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的準予結婚決定并不影響其子女的人身權和財產權。B項中稅務機關未依法收繳張某的稅款的行為并未影響王某的權利,王某不能作為原告起訴。D項中居民可以起訴自來水公司但不是依行政訴訟法,而是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為他們之間是民事合同關系而非行政關系。只有C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3條第l項關于相對人的公平競爭權的規定符合起訴條件。
   44.[考點]行政訴訟二審程序
   [答案及解析] A。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1條第3項的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
  上訴。”A項當選,D項錯誤。《行政訴訟法解釋》第6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的,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而不是可以開庭審理,B項錯誤。《行政訴訟法》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c項“三個月”不對。45.[考點]行政補償
   [答案及解析] B。《行政許可規定》第l4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許可法》第8條第2款規定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僅主張行政補償的,應當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所以B為正確選項。來源:www.examda.com
   46.[考點]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答案及解析] B。《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1條規定:“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故A項錯誤。第3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故B項正確。第27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故D項錯誤,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B項。
   47.[考點] 行政復議申請人和第三人
   [答案及解析] A。《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合伙企業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復議;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前款規定以外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第9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因此,A項當選。
   48.[考點] 行政合同的訂立
   [答案及解析] B。關于行政合同的訂立,須注意以下幾項:(t)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合同,須具有締約能力。享有締約能力的行政機關,需要委托代理人訂立行政合同的,應依法進行委托,并對委托代理人的活動進行監督。因此A項正確,不合題意。(2)行政合同的形式應當依法決定,基本排除當事人之間的自由約定。原則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B項不正確,符合題意,當選。(3)行政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合同不得超越職權并符合法律授權的目的和其他要求。C項正確,不合題意。(4)行政合同的訂立原則上應當依法采用招標或其他競爭性方式。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合同,必須根據經過行政合同訂立程序所形成的行政合同案卷。行政合同案卷可以供利害關系人查閱。D、項正確,不合題意,本題正確答案為B項。
   49.[考點]行政訴訟二審證據
   [答案及解析] B。《行政訴訟法解釋》第31條規定:“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因此B為正確選項。
   50.[考點] 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法院的裁判[答案及解析] B。通過題干可知,市防洪指揮部領導小組的處罰決定是違法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因此,原則上,一個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判決撤銷。但是,拆除的處罰決定已經執行,且不可能恢復,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可撤銷的內容。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57條第21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因此,應當判決確認違法。同時,由于處罰行為已經給原告造成了相應的損失,因此,應當責令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B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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