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考題71】(2002年試卷二第39題)下列關于數罪并罰的做法與說法,哪些是錯誤的?
A.甲犯AB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決定合并執行18年。甲執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對此,法院應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圍內決定合并執行的刑期,然后,減去已經執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決定合并執行20年;在執行2年后,法院發現乙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沒有判決的C罪,并就C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這樣,乙實際執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過20年
C.丙犯AB罪,分別被法院判處14年和11年,法院決定合并執行20年;在執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由于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不得超過20年,故丙實際上不可能執行C罪的刑罰
D.丁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決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決定合并執行18年有期徒刑。執行5年后發現C罪與D罪,法院判處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罰的“數刑中的最高刑期”應是18年,而不是12年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數罪并罰制度。
1.甲在執行刑罰過程中犯新罪,適用“先減后并”的原則:原判刑罰18年,減去已經執行的8年,還剩10年;用10年與新罪的刑罰5年有期徒刑進行并罰,即10年以上15年以下,最終決定的刑罰就是犯罪分子甲還要執行的刑期。A選項說法錯誤。
2.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乙漏罪的,適用“先并后減”的原則:原判刑罰20年,漏罪判處5年,兩者進行并罰,本案并罰結果仍然是20年(最高刑是20年,有期徒刑并罰時又不能突破20年)。所以,在漏罪的情形,如果判處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結果不可能突破20年。B選項說法錯誤。
3.丙在執行刑罰過程中犯新罪,適用“先減后并”的原則:原判刑罰20年,減去已經執行的2年,還剩18年;用18年與新犯之罪判處的刑罰5年進行并罰,即在18年以上20年以下判處刑罰。假如判處20年,加上已經執行的2年,理論上一共要執行22年,所以犯新罪的情形,實際執行的刑罰完全可能突破上限。新犯之罪判處的刑罰當然在并罰中得到了體現。C選項說法錯誤。
4.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漏罪,以前后兩個判決的結果進行并罰,而不是以每個犯罪判處的刑罰為標準進行并罰。丁前一個判決的結果是有期徒刑18年,后罪分別判處5年、7年,并罰原則就是在18年以上20年以下判處刑罰。如果全部以各個犯罪判處的刑罰為標準進行并罰,會得出不合理的結論:AB兩罪都判了18年,ABCD四個罪如果以12年以上20年以下并罰,意味著理論上可以判處12年以上18年以下,會導致罪行不相適應。D選項說法正確。
注意:盡管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上限限制,但由于本案總和刑期沒有超過三十五年的,所以不影響本題答案的正確性。
本題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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