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
1.公司:是指股東依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
2.章程:是指關于公司的組織結構、內部關系和開展公司業務活動的基本規則和依據。
3.子、母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個公司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個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
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個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服從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另一個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
4.總、分公司: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于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5.注冊資本:是指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6.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7.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8.股東:是指向公司出資,享有股權和承擔義務的人。
9.發起人:是指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
10.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11.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總數的 35%,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12.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向公司出資以后又以各種名義或者手段將出資從公司轉移,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13.名義股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收益,名義出資人僅是名義上的股東。其實質為掛名股東。
14.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且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均記載為他人的實際出資人。
15.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16.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怠于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機關成員責任或實現其他權利時,由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維護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這些成員責任或實現這些權利之目的,依據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
17.解散公司訴訟: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因法定事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訴訟。
18.股東會: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關。
19.董事會:董事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 享有業務執行權和日常經營的決策權。
20.監事會:監事會是經營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常設監督機關, 專司監督職能。
二、合伙企業法
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
3.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三、企業破產法
1.破產原因:是指法院進行破產宣告所依據的特定事實狀態。
2.破產財產:是指在破產程序中被納入破產管理的為債務人所擁有的財產。
3.取回權:是指從管理人接管的財產中取回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的請求權。
4.抵消權:是指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不論債的種類和到期時間,得與清算分配前以破產債權抵消其所負債務的權利。
5.共益債務:是指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變價和分配破產財產而負擔的債務。
6.重整期間: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的法定期間。
7.重整計劃:是指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維持債務人繼續營業、謀求債務人復興為目的,以清理債權債務關系為內容的多方協議。
8.破產宣告:是指法院對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的事實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認定。
9.別除權:是指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由破產財產中的特定財產單獨優先受償的權利。
10.破產變價:是指管理人將非金錢的破產財產,通過合法方式加以出讓,使之轉化為金錢形態,以便于清算分配的過程。
四、票據法
1.票據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
2.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3.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4.承兌: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匯票上的付款人一經承兌,就必須承擔無條件的、絕對的付款責任。
5.保證:是指行為人對特定票據債務人的票據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票據行為。
6.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五、知識產權法
1.發表權:是指向公眾披露作品的權利。
2.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指作者依法所有享有的自己或授權他人修改其創作的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復制權:是指制作作品復制品的權利。
6.發行權:是指公開出售創作作品或其復制品的權利。
7.出租權:是指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但是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展覽權:是指公開展出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和復制件的權利。
9.表演權:指著作權人自己或者授權他人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
10.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1.合理使用:指基于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權利人同意使用他人作品,亦無須支付報酬,且不構成侵權的行為。
12.法定許可:是指基于法律的規定,可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使用他人已經發表作品,但需要支付報酬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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