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
管轄恒定
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相關因素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 02 /
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基層法院 | 除法律規定由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他均有基層法院管轄。 | 《民事訴訟法》第17條 | |
中級法院 | 1.重大且涉外案件 | 《民事訴訟法》第18條 | |
2.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 |||
3.最高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 (1)海事海商案件 | ||
(2)公益糾紛案件 | |||
(3)知識產權案件 | |||
(4)仲裁相關案件 | |||
高級法院 | 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 《民事訴訟法》第19條 | |
最高法院 |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 《民事訴訟法》第20條 | |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
注意事項:
1.只有重大且涉外的案件才由中級法院管轄,而并非所有涉外案件均由中級法院管轄。
2.知識產權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審理。
3.與仲裁相關的案件(除了國內仲裁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以外)均由中級法院管轄。
/ 03 /
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的訴訟管轄。
原則 |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 ||
例外 |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 《民事訴訟法》第22條 |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 |||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 |||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 |||
5.被告一方被注銷戶籍的; | 2015年《民訴解釋》 | ||
6.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 |||
7.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8.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04 /
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合同糾紛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 合同已經實際履行
| 1.有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履行地為準; | |
2.沒有約定履行地或者約定不明的,以實際履行地為準。
| ①給付貨幣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 |||
②交付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 ||||
③交付其他標的的,以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 ||||
④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 ||||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
| 1.一方當事人住所地在約定履行地的,約定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權管轄; | |||
2.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不在約定履行地的,約定履行地法院無管轄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 ||||
侵權糾紛
| 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 ||
產品、服務侵權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
/ 05 /
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發言管轄。專屬管轄具有排他性,排除了當事人的協議管轄。
地域專屬管轄
|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 《民事訴訟法》第33條
|
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法院管轄。 | ||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 ||
涉外專屬管轄 | 因在中國履行的中外合資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國法院專屬管轄。 |
注意事項:
1.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2.該處不動產糾紛僅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 06 /
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共同管轄 | 法院角度 | 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個案件都具有管轄權。 |
選擇管轄 | 原告角度 | 原告有權在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中選擇一個作為案件的管轄法院。 |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
/ 07 /
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后,以書面方式約定特定案件的管轄法院。
成立條件 | 1.須書面約定。口頭協議無效。 | 《民事訴訟法》第34條、2015年《民訴解釋》第30~34條 |
2.僅適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 ||
3.僅適用于第一審法院。 | ||
4.僅適用于地域管轄,不得變更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
注意事項:
當事人選擇兩個以上的法院,協議并不因此無效。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 08 /
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是法定管轄的必要補充。
(一)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自己對案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功能 | 是錯誤立案的糾錯程序。 |
主體 | 發生在同級法院或上下級法院之間。 |
條件
| 1.法院已受理案件 |
2.移送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 | |
3.受移送法院被認為對案件有管轄權 | |
注意
| 1.移送只能進行一次。若受移送的法院認為自己對案件也沒有管轄權,則只能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次移送。 |
2.根據管轄恒定原則,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當事人住所地或局所地變更為由移送案件。 | |
3.兩個以上法院對案件都有管轄權時,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轄權,后立案的法院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法院,且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 |
(二)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級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
情形 | 1.受移送的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來的案件無管轄權,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 《民事訴訟法》第36條 |
2.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法院的全體法官需要回避或有管轄區的法院所在地發生了嚴重自然災害)不能行使管轄權,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 《民事訴訟法》第37條 | |
3.兩個以上的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積極或消極),且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管轄爭議,報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
(三)管轄權轉移
管轄權轉移是指依據上級法院的決定或同意,將案件的管轄權從原來有管轄權的法院轉移至無管轄權的法院,使無管轄權的法院因此獲得管轄權。
注意事項:
1.向上轉移時,第一種情形在上級法院作出決定后管轄權發生轉移;第二種情形在經過上級法院同意后管轄權發生轉移。
2.向下轉移時,下級法院不得主動報請上級法院將其管轄的案件交自己審理。即上級法院可以將案件依法轉移給下級法院,但下級法院不得主動要求上級法院。
/ 09 /
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
功能 | 對級別管轄的變通調整。 | |
主體 | 發生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 |
向上轉移
| 1.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由自己審理更為合適時,有權決定把案件調上來自己審理。 | |
2.下級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一審案件需要由上級法院審理時,報請上級法院審理。 | ||
向下轉移
| 條件 | 認為確有必要+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
情形
| 1.破產程序中有關債務人的訴訟案件。 | |
2.當事人人數眾多且不方便訴訟的案件。 | ||
3.最高法院確定的其他類型案件。 |
注意事項:
1.只有本案當事人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第三人(包括有獨三、無獨三)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
2.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院不予審查。
3.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不能再審。
4.應訴管轄:當事人①在提交答辯狀期間,②未提出管轄權異議,③且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但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
相信此時此刻你的大腦一定裝滿了知識點,來練一練題,讓大腦更加豐盈吧!免費題庫,查漏補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