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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2年司法考試刑法學歷年真題解析——多項選擇題

來源:233網校 2013年1月24日

(2002年)

31.甲欲開槍殺乙,射擊的結果卻是導致乙重傷,同時導致乙身邊的丙死亡。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即可

B.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未遂和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罪

C.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和一個過失致人重傷罪

D.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和一個故意殺人未遂,實行并罰

答案:BCD

解析:想象競合犯,是指一行為在表面上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本題中,甲出于殺死乙的一個故意,實施了開槍射殺乙的一個行為,卻產生了乙重傷和丙死亡兩個結果。從表面上看,甲的行為同時觸犯了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兩個罪名,而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是擇一重處斷而不實行井罰,而故意殺人罪重于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此,選項A正確。那么,選項B、C、D不符合想象競合犯的基本特征和處斷原則,因而錯誤。

32.甲、乙共謀傷害丙,進而共同對丙實施傷害行為,導致丙身受一處重傷,但不能查明該重傷由淮的行為引起。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由于證據不足,甲、乙均無罪

B.由于證據不足,甲、乙成立故意傷害(輕傷)罪的共犯,但都不對丙的重傷負責

C.由于證據不足,認定甲、乙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較為合適

D.甲、乙成立故意傷害(重傷)罪的共犯

答案:ABC

解析:共同犯罪的特點是須兩個人以上,有共同的故意、有共同的行為。“甲、乙共謀傷害丙,進而共同對丙實施傷害行為”,因此甲乙屬于共同犯罪。雖然最終到底是誰的直接攻擊行為導致丙重傷無法查清,但是這并不重要。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為是由每個犯罪人的單個的犯罪行為所組成的一個有機的整體。犯罪的危害結果是由共同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為作為一個整體和犯罪的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每一個單個的犯罪人的行為也和犯罪的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作為共同犯罪人的甲乙2人均應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此選ABC三項。

33.陳某在街上趁劉某不備,將其手機(價值2590元)奪走。隨后陳某反復使用該手機拔打國際長途電話,致使劉某損失話費5200元。一周后,陳某將該手機丟棄在某郵局門口,引起保安人員的懷疑,經詢問案發。下列有關此案的說法中,哪些是不正確的?

A.對陳某的行為以搶奪罪從重處罰即可

B.對陳某的行為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即可

C.對陳某的行為以撿奪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D.對陳某的行為以搶奪罪與故意毀林財物罪實行數卑并罰

答案:ABD

解析:本題中,“陳某在街上趁劉某不備,將其手機(價值2590元)奪走”,這顯然構成搶奪罪。本題的關鍵是陳某在搶得劉某手機后,“反復使用該手機撥打國際長途電話,致使劉某損失話費5200元”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法律 教育網‘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刑法第265條規定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據此,本題中陳某搶奪的只是劉某的手機,他自己使用劉某的手機撥打國際長途,可以認定以牟利為目的;陳某在劉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其手機,屬于盜用他人電信碼號,屬于盜竊行為。因此,劉某構成搶奪罪和盜竊罪,故本題選ABD三項。

34.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下列哪些傳形(有證會證明確屬鈕蒙騙的除外)可以認定(或推定)行為人“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

A.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B.在發生過盜伐、濫伐林木案的林區收購木材的

C.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D.收購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

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二)收購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因此答案選ACD.

35.甲與乙共媒次日共同殺丙,但次日甲因腹瀉未能前往犯罪地點,乙獨自一人殺死丙。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與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B.甲與乙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C.甲承擔故意殺人預備的刑事責任,乙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D.甲與乙均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答案:AD

解析:所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為。共同故意犯罪不僅只是共同實施故意犯罪行為,共同實施犯罪預備行為也構成共同犯罪。本題中,“甲與乙共謀次日共同殺丙”,這就表明甲與乙在犯罪預備階段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為,因此甲和乙是故意殺人的共犯。因此可以排除B選項。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行為意味著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共同犯罪行為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不能將單個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和共同犯罪行為割裂開。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個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達到了既遂狀態,也就意味著所有共同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也達到了既遂狀態。本題中,甲和乙共同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在犯罪實施階段,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參與,乙繼續在甲和乙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并達到了既遂狀態,甲作為共同犯罪人,其行為也自然達到了既遂狀態。因此可以排除C選項。故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D.

36.以下哪些被告人構成累犯?

A.某甲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第4年又犯強奸罪

B.某乙犯間諜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第2年文犯搶動罪

C.某丙犯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第3年又犯故意殺人罪

D.某丁犯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執行6年后獲得假釋,假釋后的第7年又犯詐騙罪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及處理原則。成立一般累犯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第二,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第三,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以內。所以AB項應入選,而C項因前罪是過失犯罪排除,D項則實際是在假釋期滿第3年犯罪。也應選。故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BD.

37.下列有關主犯、從犯、脅從犯的說法,哪些是錯誤的?

A.脅從犯是指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從犯而沒有主犯

D.對于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答案:AD

解析:(1)《刑法》第28條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刑法對于脅從犯及其處理原則的規定。由此可見,脅從犯只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而不包括被誘騙參加犯罪的人,因此A項錯誤。(2)《刑法》中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沒有規定“比照主犯”。這里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是指根據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直接依照法律規定,比照該共同犯罪行為所對應的法定刑從輕、減輕處罰,或則免除處罰。因而,選項D項錯誤。(3)在聚眾犯罪并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如下,如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見《刑法》第289第2句,第291條,第242條。)在且首要分子只有一個人時,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無所謂主犯。因此選項B項正確。(4)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是與主犯相比較而劃分的共犯人范圍。(4)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是與主犯而劃分的共犯人種類,沒有主犯也就不所謂才能從犯。因此,選型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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