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題25分)
材料 近年來,為妥善化解行政爭議,促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相互理解溝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全國各級法院積極探索運用協調、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從制度層面對行政訴訟的協調、和解工作機制作出規范,為促進行政爭議雙方和解,通過原告自愿撤訴實現“案結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2009)》披露,“在2009年審結的行政訴訟案件中,通過加大協調力度,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和解后撤訴的案件達43,280件,占一審行政案件的35.91%.”
總體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贏得了公眾和社會的認可。但也有人擔心,普遍運用協調、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合法性審查原則不完全一致,也與行政訴訟的功能與作用不完全相符。
問題請對運用協調、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的做法等問題談談你的意見。
答題要求1.觀點明確,邏輯嚴謹,說理充分,層次清晰,文字通暢;2.字數不少于500字。
「參考答案」
法治乃合法性與合理性之平衡器「定事實」在材料中,全國各級法院積極探索運用協調、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贏得了公眾和社會的認可,但也產生了普遍運用協調、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合法性審查原則不完全一致的爭論,引發了“運用協調、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的做法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分析”的法律難題。
「站立場」我們認為,法院運用協調、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的做法權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本案中就產生了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合法性審查原則的沖突,最后導致該權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問題,要求法院在行使權力的同時注意其他的原則,防止權力突破邊界。
「說理由一」首先,權力的行使應當符合合法性原則。對于權力主體,合法性原則要求權力行使的主體和權力行使的范圍以及種類等預先由法律來規定。因此,對權利的限制上,“法無授權即禁止”。而對于個人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結合材料,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從制度層面對行政訴訟的協調、和解工作機制作出規范,而最高法院具有一定的法律解釋權,故運用協調、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的做法具有合法性。
「說理由二」其次,權力的行使應當堅持合理性原則。所謂合理性原則就是符合社會整體價值觀,具體可以概括為目的正當、手段合理以及結果均衡。任何權力的行使,都必須有正當的目的,必須借助合理的手段,必須實現均衡的結果。結合本材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2009)》披露,“在2009年審結的行政訴訟案件中,通過加大協調力度,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和解后撤訴的案件達43,280件,占一審行政案件的35.91%.該制度達到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具有合理性。
「說理由三」最后,法治的理想就是實現權利行使的合法和合理的平衡,否則“無合理性的合法性會變為僵化,無合法性的合理性則淪為恣意”。每種權力空間是有限的,界限就在于其他的權利。法律已經為權力主體設定了邊界,則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該界限,否則即為違法。具體到本案,從合法性上講, 法院運用協調、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爭必須有法律的依據,不能朝令夕改,同時,從合理性上說,要加強具體操作過程的公開透明,創造一個足夠公開透明、能保證充分公共監督的制度環境,防止行政訴訟的偏離軌道。
「再強調,做評論」綜上所述,“法治乃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平衡器”。合法性始終是法律最基本的內容。因此要求法治國家在“依法治國”的基礎上尊重人的權利。但是,合法的行為不一定就是合理的行為,要求法律在具體的制度當中進行權衡,為應對新型的法律現象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實現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和諧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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