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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2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真題解析:單項選擇題

來源:233網校 2013年4月15日
  (2010年)
  21.甲涉嫌刑訊逼供罪被立案偵查。甲以該案偵查人員王某與被害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為由,提出回避申請。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2010年卷二單選第21題)
  A.王某可以口頭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請
  B.作出回避決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偵查工作
  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D.如甲的回避申請被駁回,甲有權申請復議一次
  「答案」C
  「考點」回避制度
  「解析」選項A說法正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1條規定,檢察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據此可知,王某自行回避的,可以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
  選項B說法正確。《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款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選項C說法錯誤。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可知,刑訊逼供罪由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因此,王某是檢察院的工作人員,而不是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據此可知,王某的回避應由檢察長決定,而不是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選項D說法正確。《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4款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22.在張某故意毀壞李某汽車案中,張某聘請趙律師為辯護人,李某聘請孫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關于該案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0年卷二單選第22題)
  A.趙律師、孫律師均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B.趙律師、孫律師均有權申請該案的審判人員和公訴人員回避
  C.趙律師可在審判中向張某發問,孫律師無權向張某發問
  D.趙律師應以張某的意見作為辯護意見,孫律師應以李某的意見為代理意見
  【答案】B(原答案為A)
  【原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所以,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趙律師、孫律師可以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A選項正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由此可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無權申請回避。所以,B選項也錯誤。
  根據《最高法解釋》第133條規定,……經審判長準許,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具體問題訊問完畢后向被告人發問。所以,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具體問題訊問完后向被告人發問,題中孫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被告人張某發問,C項錯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法解釋》第4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提出辯護意見或代理意見是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而不是以當事人的意見為依據,D選項錯誤。
  【新解析】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44條第1款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所以二者的開始時間是不一樣的,故A項錯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31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由此可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刑訴修改后,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都有權申請回避。所以,B選項正確。
  根據《最高法解釋》第133條規定,……經審判長準許,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具體問題訊問完畢后向被告人發問。所以,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具體問題訊問完后向被告人發問,題中孫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被告人張某發問,C項錯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最高法解釋》第4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提出辯護意見或代理意見是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而不是以當事人的意見為依據,D選項錯誤。
  【綜合四個選項】本題是一個跨度大綜合性很強的題目,題目考查了8個知識點,涵蓋了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開始時間;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是否有權申請回避和是否有權在審判中向被告人發問;辯護意見和代理意見是否獨立。并且本題集法條考查與理論考查與一體,是非常好的一道題目。
  23.法院審理一起受賄案時,被告人石某稱因偵查人員刑訊不得已承認犯罪事實,并講述受到刑訊的具體時間。檢察機關為證明偵查訊問程序合法,當庭播放了有關訊問的錄音錄像,并提交了書面說明。關于該錄音錄像的證據種類,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0年卷二單選第23題)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B.視聽資料
  C.書證
  D.物證
  「答案」B
  「考點」證據種類
  「解析」以錄音磁帶、錄像帶、電影膠片或電子計算機相關設備存儲的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音響、活動影像和圖形,統稱為“視聽資料”。本題中,檢察機關播放的錄音錄像是以音響、圖像等報考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屬于視聽資料。
  24.下列哪一選項既屬于原始證據,又屬于間接證據?(  )(2010年卷二單選第24題)
  A.被告人丁某承認傷害被害人的供述
  B.證人王某陳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發現場擦拭手上血跡的證言
  C.證人李某陳述被害人向他講過被告人丁某傷害她的經過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鑒定結論的抄本
  「答案」B
  「考點」證據分類
  「解析」選項A錯誤。“被告人丁某承認傷害被害人的供述”是原始證據且是直接證據,不是間接證據。
  選項B正確。“證人王某陳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發現場擦拭手上血跡的證言”既屬于原始證據,又屬于間接證據。
  選項C錯誤。“證人李某陳述被害人向他講過被告人丁某傷害她的經過”是傳來證據和直接證據。
  選項D錯誤。“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鑒定結論的抄本”是傳來證據,而不是原始證據。
  25.甲乙兩家曾因宅基地糾紛訴至法院,盡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兩家關于宅基地的爭議未得到根本解決。一日,甲、乙因各自車輛誰先過橋引發爭執繼而扭打,甲拿起車上的柴刀砍中乙頸部,乙當場死亡。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不需要用證據證明的免證事實?(  )(2010年卷二單選第25題)
  A.甲的身份狀況
  B.甲用柴刀砍乙頸部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頸部時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兩家宅基地糾紛所作出的裁判事項
  「答案」D
  「考點」證明對象、免證事實
  「解析」《刑訴解釋》第52條規定,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選項A)(二)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四)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為的動機、目的;(五)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選項B)(六)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七)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選項C)(八)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34條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選項D)
  26.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2010年卷二單選第26題)
  A.涉嫌盜竊的孕婦張某,認罪態度良好
  B.涉嫌故意殺人的李某,因對其進行司法鑒定該案尚未審結,法律規定的期限已屆滿
  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復雜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
  D.涉嫌販毒的孫某,患有嚴重疾病
  「答案」B
  「考點」刑事強制措施的變更
  「解析」選項A錯誤。《刑訴解釋》第80條第(三)項規定,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據此可知,對孕婦張某可以變更強制措施,而不是應當變更強制措施。
  選項B正確。《刑訴解釋》第81條第(三)項規定,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選項C錯誤。《刑訴解釋》第80條第(二)項規定,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據此可知,對王某可以變更強制措施,而不是應當變更強制措施。
  選項D錯誤。《刑訴解釋》第80條第(一)項規定,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據此可知,對于孫某可以變更強制措施,而不是應當變更強制措施。
  27.某檢察院在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張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進行偵查時,發現其巨額財產三分之二為詐騙所得,三分之一為盜竊所得。關于此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0年卷二單選第27題)
  A.本案應當繼續由檢察院偵查
  B.本案應當由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C.本案應當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檢察院予以配合
  D.檢察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答案」D
  「考點」立案管轄
  「解析」《六機關規定》第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本題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依法由檢察院立案偵查,但是檢察院在偵查中發現巨額財產三分之二為詐騙所得,三分之一為盜竊所得,而詐騙案件、盜竊案件依法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于全案沒有檢察院可以管轄的內容,所以,檢察院不能再繼續偵查,應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8.甲省乙市檢察院決定逮捕受賄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潛逃至甲省丙市。關于對田某的通緝,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0年卷二單選第28題)
  A.甲省乙市檢察院可以決定通緝
  B.甲省丙市檢察院可以發布通緝令
  C.甲省檢察院可以決定通緝
  D.甲省檢察院可以發布通緝令
  「答案」C
  「考點」通緝
  「解析」選項A錯誤,選項C正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17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需要在本轄區內通緝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決定通緝;需要在本轄區外通緝犯罪嫌疑人的,由有決定權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在本題中,甲省乙市檢察院決定通緝田某,但由于田某已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檢察院的轄區,故甲省乙市檢察院不可以直接決定通緝,有權決定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是甲省人民檢察院。
  選項B、D錯誤。《刑事訴訟法》第123條第1款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檢察院可以作出通緝決定,而通緝令由公安機關發布。
  29.關于辨認規則,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2010年卷二單選第29題)
  A.檢察院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辨認由偵查部門負責人決定
  B.為了辨認需要,可以讓辨認人在辨認前見到被辨認對象
  C.有多個辨認人時,根據需要可以集體進行辨認
  D.為了進行辨認,必要時證人可以在場
  「答案」D
  「考點」辨認規則
  「解析」選項A錯誤。《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10條第2款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據此可知,對犯罪嫌疑人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而不是由偵查部門負責人決定。
  選項B錯誤。《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11條規定,辨認應當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的具體特征,禁止辨認人見到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據此可知,在辨認前,禁止辨認人見到被辨認的人或被辨認的物。
  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12條規定,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據此可知,不能由集體進行辨認。
  注意:選項D嚴格來說不是很嚴謹,應是必要時“見證人”可以在場,而不是“證人”。
  30.《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開審理。關于該規定中未成年人“年齡”的理解,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0年卷二單選第30題)
  A.張某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十七歲,不應當公開審理
  B.李某在審理時十五歲,不應當公開審理
  C.錢某犯罪時十六歲,不應當公開審理
  D.趙某被立案時十八歲,不應當公開審理
  「答案」B
  「考點」不公開審理
  「解析」《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1條規定,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果有必要公開審理的,必須經過本院院長批準,并且應限制旁聽人數和范圍。據此可知,判斷是否屬于未成年人一律不公開或一般不公開審理的情況,標準是“開庭審理時”未達到法定年齡,而不是指采取強制措施、犯罪、立案時。
  31.某法院在審理張某自訴傷害案中,發現被告人還實施過搶劫。對此,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  )(2010年卷二單選第31題)
  A.繼續審理傷害案,將搶劫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B.鑒于傷害案屬于可以公訴的案件,將傷害案與搶劫案一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C.繼續審理傷害案,建議檢察院對搶劫案予以起訴
  D.對傷害案延期審理,待檢察院對搶劫案起訴后一并予以審理
  「答案」A
  「考點」第一審程序
  「解析」搶劫案屬于需要立案偵查才能查明的公訴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因此,人民法院應當將搶劫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32.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下列哪一處理方式是正確的?(  )(2010年卷二單選第32題)
  A.審查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投毒案,發現犯罪嫌疑人周某根本沒有作案時間,遂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B.審查吳某、鄭某共同搶劫案的過程中,吳某在押但鄭某潛逃,遂全案中止審查起訴
  C.甲縣公安局將蔡某搶劫案移送甲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甲縣檢察院審查認為蔡某可能會被判處死刑,遂將案件退回
  D.甲縣檢察院受理移送起訴的譚某詐騙案,認為應當由譚某居住地的乙縣檢察院起訴,遂將案卷材料移送乙縣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未通知甲縣公安局
  「答案」A
  「考點」審查起訴
  「解析」選項A正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2條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選項A中,關于投毒案,周某沒作案時間,說明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依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選項B錯誤。《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46條第4款規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據此可知,共同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照常進行審查而不是中止審查。
  選項C錯誤。《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48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據此可知,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案件屬于上級管轄時,應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而不是將案件退回。
  選項D錯誤。《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48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認為屬于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據此可知,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現屬于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時,除移送或報送外,同時還要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33.法院在審理一起搶奪案時,發現被告人朱某可能有自首情節,但起訴書和移送材料中沒有相關證據材料。關于法院應當如何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0年卷二單選第33題)
  A.運用庭外調查權調查核實
  B.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C.裁定駁回起訴
  D.根據已有證據定罪量刑
  「答案」B
  「考點」審判階段的補充偵查
  「解析」《刑訴解釋》第159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34.下列哪一段時間應計入一審案件審理期限?(  )(2010年卷二單選第34題)
  A.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案件,辦理報請高級法院批準手續的時間
  B.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經法院同意延期審理的時間
  C.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補充偵查的時間
  D.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自改變管轄決定作出至改變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時間
  「答案」A
  「考點」期間
  「解析」選項A正確。《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款規定,有本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所以,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辦理報請高級法院批準手續的時間應計入在審理期限中。
  選項B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9條第(五)項規定,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據此可知,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選項C錯誤。《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據此可知,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從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法院收到案件之前補充偵查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選項D錯誤。《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據此可知,在改變管轄決定作出至改變后的辦案機關收到案件之間的期間不應計入辦案期限。
  35.關于刑事判決與裁定的區別,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0年卷二單選第35題)
  A.判決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解決案件的程序問題
  B.一案中只能有一個判決,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C.判決只能以書面的形式表現,裁定只以口頭作出
  D.不服判決與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不同
  「答案」D
  「考點」刑事判決與裁定的區別
  「解析」選項A錯誤。判決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既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也解決案件的程序問題。
  選項B錯誤。一個案件可能出現兩個判決,但是最終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發生法律效力并執行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選項C錯誤。裁定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選項D正確。不服判決與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是不同的,不服判決的上訴、抗訴期是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期是5日。這個選項是很容易選出的。
  36.某法院判決趙某犯詐騙罪處有期徒刑四年,犯盜竊罪處有期徒刑九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趙某提出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判處刑罰不當,犯詐騙罪應處有期徒刑五年,犯盜竊罪應處有期徒刑八年。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  )(2010年卷二單選第36題)
  A.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B.直接改判兩罪刑罰,分別為五年和八年,合并執行十二年
  C.直接改判兩罪刑罰,分別為五年和八年,合并執行仍為十一年
  D.維持一審判決
  「答案」D
  「考點」上訴不加刑原則
  「解析」選項A錯誤。《刑訴解釋》第257條第1款第(五)項規定,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本題中,對趙某詐騙罪的量刑并非畸輕,更不能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了。
  選項B、C錯誤。《刑訴解釋》第257條第1款第(三)項規定,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選項D正確。本案中,對趙某的詐騙罪量刑稍微輕了一些,對盜竊罪的量刑稍微重了一些,合并執行時并沒有多大影響,且只有趙某提出上訴,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法院不能直接改變,那最好的方式就是作出維持判決。
  37.被告人甲犯數罪被判死刑,甲向辯護人咨詢死刑復核程序的有關情況,辯護人對此作出的下列哪一答復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2010年卷二單選第37題)
  A.應當調查甲的人際關系
  B.應當為甲指定辯護人
  C.應當審查甲犯罪的情節、后果及危害程度
  D.應當開庭審理并通知檢察院派員出庭
  「答案」C
  「考點」死刑復核
  「解析」《刑訴解釋》第283條規定,復核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一)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正在懷孕的婦女;(二)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三)犯罪情節、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五)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六)其他應當審查的情況。其中第三項的犯罪情節、后果及危害程度屬于審查的對象。
  38.甲因犯搶劫罪被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經一審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甲上訴,省高級法院核準死緩判決。根據審判監督程序規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錯誤的?(  )(2010年卷二單選第38題)
  A.最高法院自行對該案重新審理,依法改判
  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級法院再審
  
  C.最高檢察院對該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D.省檢察院對該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訴
  「答案」D
  「考點」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
  「解析」選項A、B說法正確。《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選項C說法正確,選項D說法錯誤。《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3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本案死緩判決時省高院核準的,那么生效判決就是省高院作出的,依法應由上級檢察院即最高檢察院對其抗訴,省檢察院不能對該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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