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本人應現場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
港澳居民需同時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原件,臺灣居民需同時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臺灣居民居住證原件。
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成績達到放寬合格分數線并申請享受放寬政策的申請人,需提供本人戶口簿原件。
(二)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原件
持港澳臺地區或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書。
(三)證件照片
與本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網上確認報名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證件照片4張。
(四)根據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經司法行政機關審驗后復印留存歸檔,原件退回申請人。
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經審核符合授予條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自行放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辦理。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種類及其適用范圍,適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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