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法院與外國法院可以進行司法協助,互相委托,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況下,我國法院應予以駁回或說明理由退回外國法院?
A.委托事項同我國的主權、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屬于我國法院職權范圍的
C.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準則或者我國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
D.外國法院委托我國法院代為送達法律文書,未附中文譯本的
【正確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由此A和C中的事項,我國法院應予以駁回或者退回;第262條,外國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由此D中事項也可以退回或者駁回;另外,人民法院應該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行使權力,超過職權范圍,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退回,所以B的說法也是正確的,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