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
原告王華出差常住被告阿布阿買提工作的招待所,因而關系密切。1998年4月29 ,當原告又出差住宿時,被告請原告到家吃飯并向原告提出借5千元買車用。第二天,原告借給被告人民幣6500千元,被告為原告留下借據。1998年11月,原告在向被告人索要欠款時,被告講只能用其摩托車來抵債,否則,無錢還借款。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同意被告的要求,摩托車作價5200千元歸原告所有,被告要回了借據。事后,原告因駕駛摩托車發生事故,使得車子報廢,便于1999年8月8日起訴到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所寫5200千元借據的復印件為證據,要求被告人還款。本案中的證據——“借據的復印件”在民事訴訟法中屬于
A.原始證據
B.派生證據
C.直接證據
D.間接證據
【正確答案】 BC
【答案解析】 民事訴訟證據在學理上的分類。借據的復印件雖然是“派生證據”或曰“傳來證據”,但卻是可以直接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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