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陳某訴李某借款糾紛一案中,有以下幾個證據:①陳某出具的由李某簽名的借條一張。該信條內容為:今借陳某人民幣3000元整,一個月內返還。1999年3月20日。②李某的同事喬某的證言。喬某證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聽李某說,李某向陳某借了3000元錢,準備到外地去旅游時用。③李某向受訴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李某說:“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陳某借了3000元錢,但我在5月份就還給他了,當時我向他要借條,他說借條丟了。他給我寫了一張收條,但收條我現在找不著了。”④李某的朋友張某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證言:李某在1999年3月底與張某到五臺山旅游時向張某說,這次出來玩的錢是向別人借的。在上述證據中,哪些是證明李某向陳某借了3000元錢這一事實的直接證據?
A.陳某提供的借條
B.喬某的證言
C.李某的陳述
D.張某的證言
【正確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題屬于理論題。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地、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單個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待證事實,而必須通過與其他證據結合在一起,才有可能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 本案中借條和當事人的陳述,能直接證明本案的全部或部分事實,系直接證據。喬某的證言是聽原告口述,但說明了借錢的對象和數目,也可以直接證明部分待證事實。張某的證言與喬某證言來源和方式相同,但內容缺少借錢的對象和數目,不能直接證明持證事實。因此可以選擇A、B、C項,排除D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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