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對所提起的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
反訴,是指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被告針對與原訴有聯系的行為,提起獨立訴訟請求的行為。被告提出反訴后,原告提起的訴訟為本訴。反訴與本訴同時存在,可以合并審理,但應分別審查、判處。在合并審理的訴訟中除第三人外,第一當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告、被告的權利,又承擔原、被告的義務。民事、經濟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才有權提起反訴。
公訴,是指對于刑事案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請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起訴。在公訴案件中,被告人不是訴訟當事人,但屬于訴訟參與人。
自訴,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