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魯天(男)與謝威(女)于1989年結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為瑣事爭吵。謝威多次與魯天協商離婚,均因財產處理問題無法達成一致而未成。1999年3月謝威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魯天的婚姻關系。據此,請回答下列97—100題。
97.如果魯天在1999年3月謝威向法院起訴前兩年已離家出走,法院應如何處理?
A.法院不能受理該案,應當告知謝威先按特S11程序申請宣告魯天為失蹤人
B.法院可以受理該案并且應在審理過程中同時宣布魯天為失蹤人
C.法院不能受理該案,因為被告在起訴時下落不明
D.法院可以受理該案并應用公告方式向魯天送達訴論文書
98.如果法院審理該案的過程中發現謝威懷孕己3個月,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作出駁回起訴裁定
B.應當判決不準許離婚
C.中止訴訟,待謝威分娩后1年再繼續審理
D.可以繼續審理
99.如果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的感情確以破裂因而判決離婚并就財產分割問題一并做出處理,判決生效后謝威認為法院判決不公正,她可以就哪些方面問題申請再審?
A.就判決涉及的財產分割問題可以申請再審
B.對判決準許離婚可以申請再審
C.就判決書中的筆誤可以申請再審
D.就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可以申請再審
100.如果法院的離婚判決生效后一年,謝威聽說魯天在1994年曾因設計了一個辦公軟件而被公司獎勵了15萬元,魯天用這15萬元為自己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原判決中沒有涉及該房子的處理。謝戚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A.接受申請并進行再審
B.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房子的分割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駁回申請
C.應當不予受理
D.應當告知謝威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