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在2003年10月15日見路邊一輛面包車沒有上鎖,即將車開走,前往A市。行駛途中,行人乙攔車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見乙提包內有巨額現金,遂起意圖財。行駛到某偏僻處時,甲謊稱發生故障,請乙下車幫助推車。乙將手提包放在面包車座位上,然后下車。甲乘機發動面包車欲逃。乙察覺出甲的意圖后,緊抓住車門不放,被面包車拖行10余米。甲見乙仍不松手并跟著車跑,便加速疾駛,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傷。乙報警后,公安機關根據汽車號牌將甲查獲。
訊問過程中,雖有乙的指認并查獲贓物,但甲拒不交待。偵查人員丙、丁對此十分氣憤,對甲進行毆打,造成甲輕傷。在這種情況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同時還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 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學放學之際,在校門前攔截了一名一年級男生,將其騙走,隨即帶該男生到某個體商店,向商店老板購買價值5000余元的高檔煙酒。在交款時,甲聲稱未帶夠錢,將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錢交款后再將男生帶走。商店老板以為男生是甲的兒子便同意了。甲攜帶煙酒逃之夭夭。公安機關查明,甲身邊確有若干與甲騙來的煙酒名稱相同的煙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甲稱其認罪口供均系偵查人員丙、丁對他刑訊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經檢察人員調查核實,確認了偵查人員丙、丁對甲刑訊逼供的事實。
問題:
請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種行為及相關事實分別進行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