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是一個重要的法學概念,人們盡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側面來理解、解釋和適用這一概念,但必須準確地把握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關于法律體系的表述中哪種說法未能準確地把握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國的法律體系必須以我國現行國內法為依據
B.在我國,近代意義的法律體系的出現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訂法律后
C.盡管香港的法律制度與大陸的法律制度有較大差異,但中國的法律體系是統一的
D.我國古代法律是“諸法合體”,沒有部門法的劃分,不存在法律體系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法律體系基本特征的知識。這類題目中的選項在司法部《指定參考用書》(以下簡稱《指定用書》)中不可能找到完全對應的原句,出題目的是考查考生對法學基礎理論掌握的程度,這就需要考生在日常復習時不能只是死記硬背,而要在理解的基礎上達到融匯貫通。否則造成的一個直接后果是所有選項都似是而非,無法選擇。法律體系也稱部門法,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完整意義的國際法。它是一國現行法構成的體系,反映一國法律的現實狀況。由此,選項A說法正確。法律體系的形成是某一國家的法學工作者對現行法律規范進行科學抽象和分類的結果,由此,選項C說法正確。選項D的表述錯誤在于即使我國古代法律沒有部門法的劃分,但仍是該時代國內法構成的體系,即也存在法律體系。本題的難點是選項B,《指定用書》中沒有介紹,屬于法制史范疇,但可以從法律體系的概念、特征以及對我國近現代史的劃分推斷出該選項的說法也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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