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于法律原則的表述哪一項是錯誤的?
A.法律原則不僅著眼于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
B.法律原則在適用上容許法官有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C.法律原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
D.相互沖突的法律原則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如下: ( 1 )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于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與此相比,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限于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其要求比較籠統、模糊,它不預先設定明確的、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后果。它只對行為或裁判設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標準(即使是有關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是不具體的),但并不直接告訴應當知何去實現或滿足這些要求或標準,故在適用時具有較大的余地供法官選擇和靈活應用。 ( 2 )在適用范圍上,法律規則由于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于某一類型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對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系中概括出來的某一類行為、某一法律部門甚至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準則,具有宏觀的指導性,其適用范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3 )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如果一條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是概定的,那么,或者這條規則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所提供的解決辦法?;蛘咴撘巹t是無效的,在這種情況下,該規則對裁決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是具有不同的“強度”的,而且這些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沖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例如,在民法中,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可能與意志自由原則是矛盾的。根據以上內容可知,C 項明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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