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99.依據現行的司法解釋,我國法院受理對在我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主體起訴的民事案件,須按法院內部報告制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為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在我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主體若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該報告制度不適用
B.若在我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主體在我國從事商業活動,則對其作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無需適用上述報告制度
C.對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官作為原告的民事案件,其受理不適用上述報告制度
D.若被告是臨時來華的聯合國官員,則對其作為被告的有關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不適用上述報告制度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對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案件建立報告制度,凡以下列在中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主體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在決定受理之前,報請本轄區高級人民法院審查;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應當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前,一律暫不受理。
一、外國國家;
二、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
三、外國駐中國領館和領館成員;
四、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領事官員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外交護照(僅限互免簽證的國家)來中國的外國官員;
七、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與中國互免簽證國家外交護照的領事官員;
八、來中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
九、來中國參加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召開的國際會議的外國代表;
十、臨時來中國的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的官員和專家;
十一、聯合國系統組織駐中國的代表機構和人員;
十二、其他在中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主體。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100.根據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關于守約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A.守約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求賠償原合同價與轉賣合同價之間的價差
B.守約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求賠償合同價與市價之間的價差以及其他因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
C.守約方可獲得的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D.守約方有權對其實際遭受的、違約方締約時理應預料到的所有損失獲得賠償
答案:D
解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5條規定,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在宣告無效后一段合理時間內,買方已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或者賣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貨物轉賣,則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價格和替代貨物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條規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損害賠償。因此,A項說法正確。
第76條規定,(1)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貨物又有時價,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如果沒有根據第七十五條規定進行購買或轉賣,則可以取得合同規定的價格和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條規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損害賠償。但是,如果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在接收貨物之后宣告合同無效,則應適用接收貨物時的時價,而不適用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2)為上一款的目的,時價指原應交付貨物地點的現行價格,如果該地點沒有時價,則指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但應適當地考慮貨物運費的差額。因此,B項說法正確。
第7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因此,C項說法正確。
第77條規定,聲稱另一方違反合同的一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輕由于該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利潤方面的損失。如果他不采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因此,D項說法錯誤。
(2008年·四川)
98.甲、乙、丙三國為鄰國,于2005年5月締結筑路條約,規定甲國提供資金500萬美元,乙國提供人員、技術并施工,在丙國境內分兩期修建連接丙國與甲、乙兩國的公路。條約規定,該公路歸丙國所有,甲、乙、丙三國共同使用并分享50年收益。2006年7月一期工程完成。同年9月,因百年不遇的洪水和泥石流,竣工地段的地貌完全改變,二期工程已無法按約定繼續進行。對這種情況,筑路條約中沒有相關約定。甲、乙、丙三國均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締約國。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A.上述情況表明該筑路條約存在締約錯誤,因而該條約自始無效
B.甲、乙、丙三國仍然有繼續履行條約的義務
C.丙國須對甲、乙兩國此前投入的資金予以補償
D.若該條約終止執行,已經竣工公路的所有權將處于不確定狀態
答案:ABCD
解析:條約終止的原因之一是情勢變更。情勢變遷是指條約締結后,出現了在締結條約時不能預見的根本性變化的情況,則締約國可以終止或退出該條約。根據本題題干中給出的信息,該條約無法繼續履行不是因為甲乙丙中的任何一方或全體當事人之間的過錯造成的,而是完全由于自然災害所致。因此,屬于《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的情勢變更的情況。因此,當事國可以終止履行該條約。因此,AB項說法錯誤。
另外,“情勢變遷”是“條約必守”的一個特殊例外。為了防止濫用情勢變遷原則,保持較穩定的條約關系,《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情勢變遷原則的適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限制:(1)締約時的情勢必須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根本性變化;(2)締約時的情勢構成當事國同意受條約拘束的必要根據;(3)情勢變遷的效果將根本改變依條約尚待履行的義務范圍;(4)確定邊界的條約不適用情勢變遷原則;(5)如果情勢的改變是由于一個締約國違反條約義務或其他國際義務造成的,這個國家就不能援引情勢變遷終止或廢除有關條約。本題中,丙國并沒有違反條約的義務,因此,丙國無義務對甲乙兩國此前投入的資金予于補償。因此,C項說法錯誤。
甲乙丙三國在簽訂該條約時,應該明確約定了公路所有權的歸屬,因此,已經竣工的公路的所有權屬于丙國所有,不屬于所有權不確定的狀態。因此,D項說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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