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法律本來應該具有定分止爭的功能,司法審判本來應該具有終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這些功能就難以實現。……我們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摘自《第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
材料二:新華社北京2017年5月3日電: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3日上午來到中國政法大學考察。總書記指出,我們有我們的歷史文化,有我們的體制機制,有我們的國情,我們的國家治理有其他國家不可比擬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也有我們自己長期積累的經驗和優勢。
問題:
請根據材料一和材料二,結合自己對中華法文化中“天理、國法、人情”的理解,談談在現實社會的司法、執法實踐中,一些影響性裁判、處罰決定公布后,有的深獲廣大公眾認同,取得良好社會效果,有的則與社會公眾較普遍的認識有相當距離,甚至截然相反判斷的原因和看法。
答題要求:
1.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
3.總字數不少于500字。
1.【參考答案】(1)未生效。二審判決應當在宣告以后才生效,本案二審判決始終未向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達判決書,裁判文書網上發布判決書也不能等同于向李某宣告判決,李某始終不知道判決的內容,因此本案二審程序未完成宣告,判決未生效。(2)審裁判的生效時間為裁判送達后次日開始計算上訴、抗訴期限,經過上訴、抗訴期限未上訴、抗訴的一審裁判才生效。由于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普通案件二審裁判為終審裁判,但需要宣告后始生效,即二審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后發生法律效力。
【考點】評議與宣判、上訴與抗訴
【設題陷阱與常見錯誤分析】有的考生認為二審判決不同于一審判決,二審判決是作出后即生效,因此本題中的二審判決已經生效,錯誤的原因在于未理解二審判決生效的條件。我國雖然采用二審終審制,但并不意味著二審判決作出后即生效,而需要完成宣告程序。
【解題思路與方法分析】本題的關鍵在于厘清一審裁判和二審裁判在生效時間方面的區別。我國采用二審終審制,一審裁判一般來說不是終審裁判,可以提起上訴或抗訴,而經過上訴或抗訴后會引起第二審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箅。因此,一審裁判的生效時間為裁判送達后次日開始計算上訴、抗訴期限,經過上訴、抗訴期限后未上訴、抗訴的才生效。
雖然由于采用二審終審制,普通案件的第二審裁判為終審裁判,但二審裁判并非一經作出即生效。從刑事訴訟原理的角度來說,任何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都應該向其宣告,保障其知情權,這其中最為重要的無疑是就案件作出決定性處理的裁判,因此無論是一審裁判還是二審裁判都應當向被告人宣告。這也是為什么上訴、抗訴期的計算是從送達后的次日開始計算,而不是作出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目的正在于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權,并有一個完整的上訴期以決定是否上訴。因此,二審判決雖然是終審判決,也必須在完成宣告程序后始能生效,這里的宣告即包括向抗訴機關宣告,也包括向被告人宣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2004〕7號)規定,終審的判決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還需要說明的是,向被告人宣告判決是法院必須履行的義務,即使被告人從其他渠道而非法院的正式宣告程序了解到判決的內容也不意味著判決已經生效。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裁判的宣告有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方式。《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款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刑訴解釋》第247條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并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后,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注冊登記機關。在本題所給材料中,二審法院采用的是定期宣告的形式,即需要在判決宣告后即時送達判決書,而題目材料中顯示二審判決只送達給了檢察機關,而被告人李某在定期宣判時并未在場,也始終未被送達二審判決,因此二審判決始終未向被告人宣告,即使在裁判文書網上予以發布,也始終未生效。
2.【參考答案】(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首先應當向S市檢察院提出,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省檢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2)當事人一方對S市檢決定不予抗訴而繼續向省檢察院申訴的,省檢察院應當受理,經省市兩級檢察院辦理后,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不再立案復查。(3)S市檢認為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抗訴的,應當提請省檢抗訴。(4)省檢認為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訴。
【考點】申訴
【設題陷阱與常見錯誤分析】本題常見錯誤是搞不清楚應向S市檢察院申訴還是向省檢察院申訴。
【解題思路與方法分析】本題考查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的具體程序,需要掌握申訴的對象以及我國刑事訴訟中申訴一般經過兩級處理后不再予以受理的原則。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申訴可以向法院和檢察院提出,申訴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要來源,但申訴并非必然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而需要經過法院或檢察院的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檢察院規則》第59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辦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不予抗訴后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人民檢察院規則》第594條規定,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復查的,如果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檢察院不再立案復查,但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或者判決、裁定有其他重大錯誤可能的除外。因此,本題中當事人首先應當向S市檢察院提出,當事人直接向S市檢察院的上一級檢察院省檢察院提出的,如果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省檢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如果S市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不予抗訴,當事人也可以繼續向省檢察院申訴,省檢察院應當受理,經省市兩級檢察院辦理后,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不再立案復查。
《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3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因此,再審抗訴必須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檢察院向其同級法院提出。在本題中,如S市檢察院認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需要抗訴的,應當提請省檢抗訴再由省人民檢察院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抗訴,而如果省檢察院認為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訴。
3.【參考答案】(1)經審理能夠查清事實的,應當在查清事實后依法裁判;(2)經審理仍無法查清事實,證據不足的,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無罪;(3)經審理發現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包括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可能有錯誤,且超過刑訴法規定的指令再審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考點】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與方式
【設題陷阱與常見錯誤分析】本題常見錯誤是,有的考生忽略了高級法院經過審理后發現有新證據,而且已經超過立案后1個月的指令再審期限的,可以作出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裁定;這種裁定與直接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是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解題思路與方法分析】本題實際考查的是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一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情形下的不同處理方式,需要厘清各種不同情形后才能正確作答。《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4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刑訴解釋》第381條進一步規定,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對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包括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可能有錯誤,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決定,并將指令再審決定書送達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刑訴解釋》第389條規定,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4)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事實已經查清的,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對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進行重新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經審理能夠查清事實的,應當在查清事實后依法裁判;(2)經審理仍無法查清事實,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無罪;(3)經審理發現有新證據且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指令再審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基于上述規定,高級法院接受抗訴后需要組成合議庭審理,經審理后可以作出如下幾種處理:(1)查清后改判;(2)審理后始終無法查清證據不足的,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無罪;(3)經審理后發現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包括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可能有錯誤,并且已經超過指令再審期間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S市中級法院重新審判。4.【參考答案】省高級法院既可以提審也可以指令下級法院再審。(1)提審由省高院組成合議庭,所作出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提審的案件應當是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案件疑難、復雜、重大,或者不宜由原審法院審理的情形。(2)省法院指令再審一般應當指令S市中院以外的中級法院再審,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如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糾正裁判錯誤,也可以指令S市中院再審,S市中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二審程序進行。
【考點】重新審判的程序
【設題陷阱與常見錯誤分析】本題常見錯誤是未正確區分提審和指令再審具體適用的案件情形。
【解題思路與方法分析】本題考查的是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提審與指令再審兩種方式。《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刑訴解釋》第379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案件疑難、復雜、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一般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糾正裁判錯誤的,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基于上述規定,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選擇提審或指令再審,提審與指令再審的具體程序如上述答案所述。
5.【參考答案】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既可以作有罪判決也可以作無罪判決。(1)本案系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法庭審理的對象是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判決有罪無罪的依據是案件事實、證據及適用的法律是否確有錯誤。(2)檢察機關的抗訴是引起再審程序的緣由,其請求改判無罪已經不是控訴的含義,也不是控方,不存在控辯雙方意見一致的情形。,
【考點】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后的處理
【設題陷阱與常見錯誤分析】本題中,有的考生誤認為控辯雙方達成一致后,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就此作出無罪判決。錯誤的原因在于未正確理解我國審判監督程序的審理對象和檢察機關在審判監督程序中的地位。
【解題思路與方法分析】本題實際考查的是考生對于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對象的理解。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對該案重新審判所應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審判監督程序的審理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包括正在執行和已經執行完畢的判決、裁定,審理的目的是確認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否有錯誤,是否需要糾正。《刑訴解釋》第389條明確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序經審理后應當分別情形作出的不同處理,包括維持原裁判,以裁定糾正并維持原裁判和改判等。在審判監督程序中,檢察機關的抗訴只是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程序,并不是必須按照檢察機關的意見作出判決。而且,在審判監督程序中,檢察機關是提出抗訴的一方,體現了其法律監督職責,并非一審程序中的控方,請求改判無罪也不是控訴的表現,不存在控辯雙方達成一致的情形。因此,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有罪判決或無罪判決。